02.28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砍頭息”,是指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由借款人按照約定分期償付給出借人。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得到的借款少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發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

本週,武平法院《每週一案》將通過一個“砍頭息”的典型案例,為大家詳細介紹其中的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4 日,鍾某向陳某借款,由鍾某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已借到陳某人民幣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月息為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已經付半年玖仟元 (¥9000元)的利息,借期為壹年,到期付清本金及剩餘半年玖仟元(¥9000元)的利息。”

借款期限屆滿,鍾某未向陳某歸還借款本息,陳某便將其訴至武平法院。


案件審理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借貸雙方的陳述可以看出,出借人出借款項100000元時,預先扣除了6個月的借款利息9000元,該事實與借條所載內容相印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本案中,出借人的實際借款數額為91000元,由此,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本金91000元及自2017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遂依法判決,鍾某歸還陳某借款本金91000元及約定利息。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明確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則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頭息”?法院:實際出借的金額為本金

因此當您在借款時,若是遭遇被“砍頭息”,要懂得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保存好相關證據,如借款合同、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以此來證明自己被“砍頭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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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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