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由借款人按照约定分期偿付给出借人。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周,武平法院《每周一案》将通过一个“砍头息”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4 日,钟某向陈某借款,由钟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已借到陈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为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已经付半年玖仟元 (¥9000元)的利息,借期为壹年,到期付清本金及剩余半年玖仟元(¥9000元)的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钟某未向陈某归还借款本息,陈某便将其诉至武平法院。


案件审理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借贷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出借人出借款项100000元时,预先扣除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9000元,该事实与借条所载内容相印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本案中,出借人的实际借款数额为91000元,由此,借款人欠出借人借款本金91000元及自2017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遂依法判决,钟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91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武平案件」借款遭遇“砍头息”?法院: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因此当您在借款时,若是遭遇被“砍头息”,要懂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以此来证明自己被“砍头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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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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