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房子19.12.31交付,因裝修不滿意,能退房嗎?

民營YY


合同沒有約定,一般不能退房。退房實際上是法定解除權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買受人解除權

出賣人惡意違約。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所規定的情形,惡意違約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出賣人根本違約。

  •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 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 裝修合同一般不涉及主體工程,因此,不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
  • 因疫情關係,正是開發商可以抗辯遲延交付的期限問題,因此,即使遲延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
  • 合同上說的維修期間只給予每天20元,實際上是指每天的遲延交付的損失,該問題涉及到是否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民法上的撤銷問題,沒有違法的評價可能性。
  • 當然,雙方約定可以解除,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南京徐劍


房子是19年底交付的,因你對裝修不滿意,想申請退房。

小菜認為,如果只是這個原因的話,不足以成為退房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有其他一些合法的訴求。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為什麼不足以成為退房的合法理由?

在生活中,當我們遭遇合法權利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合法維權的前提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我們維權的訴求應該有法律規定作為支撐,訴求才會得到支撐。

01、你的理由

精裝房交付後,你對房子的裝修不滿意。

這個不滿意究竟到什麼程度?是不是裝修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還是裝修小問題多,你覺得不滿意?又或者是裝修出來的實際效果跟原來你看的樣板房效果有差異呢?

這些信息,你在背景描述中都沒有說。但從開發商表態願意維修這個信息來看,應該是裝修有瑕疵,有些小問題,可以修復,但工程沒有重大質量問題。

02、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開發商在精裝房領域存在以下兩個問題,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並有權獲得賠償。

(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

(2)因房屋質量影響使用

房屋交付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

如果房屋交付後,雖有質量問題,但並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且在保修期內的,開發商有義務維修;開發商拒絕維修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維修的,買房人可以自己或找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的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03、結論

根據你陳述的理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你應該只是享有要求開發商給予維修的權利,而並無退房的權利。那麼,退房也就是不合理的要求。

第二、如何看待開發商的行為?

通過你在背景信息中的描述,小菜已經知道,開發商已經表態願意幫你維修,但由於疫情發生後,多地停產停工,工人復崗困難,而具體的復工時間還未確定。那麼,開發商遲遲未能給予你具體時限的答覆,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畢竟,怎麼說呢?

開發商類似於一個房產中介平臺,組織施工方、監理方、銷售方、裝修方,把這個項目搞起來。裝修的事情已經外包裝修公司,交房驗房時,裝修出了問題,需要找裝修公司,而裝修公司又需要等工人復工。

一般來說,業主提出裝修問題,並在交房前解決,開發商不會有牴觸情緒。因為這項業務是外包的,開發商該花的錢也已經花了,業主提出來維修,做事情不是開發商做,開發商也不用多花一分錢,完全是裝修公司的事情,讓裝修公司在這個環節解決好,把矛盾都解決掉,對開發商是有利的。

因此,你的訴求需要不斷轉遞,中間會有一個過程,疊加春節和疫情影響,遲遲未能答覆,小菜認為是合理的。但是,你可以催促開發商儘快給答覆。

第三、合同約定維修期間每天給20元補償,合法嗎?

先普及一個法律常識:在民事領域,法律是第二位的,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是第一位的。除非合同約定跟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牴觸了,法律才是第一位的。

也就意味著,你們在合同中約定,維修期間開發商每天只補償20元,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的。

第四、面對眼前的困境,你可以怎麼辦?

根據你在背景信息中的事實描述,結合我國的各項法律規定,小菜為你量身體制一些法律意見,供參考:

01、能否退房?

由於沒有親自看見房屋現狀,你也沒有提供相關的專業檢測機構核驗的房屋不存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問題,僅憑你的信息描述,小菜也不能完全就否定你不具備退房的合法理由。

是否具備退房的合法理由?

在法律上需要證據加以證明。請你結合法律規定,如有退房打算,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預估、核驗,是否能找到這個法律上的連接點,並依據這個連接點合法退房。

02、房屋維修

經過上面法律規定的回顧,你應該也很清楚了。

出現這種局面,你有選擇權,可以二選一:

(1)開發商維修

(2)自己或找人維修

如果開發商拒絕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維修,你可以自己或找人維修,讓開發商承擔這個維修費用,並賠償維修期間的損失。

在這個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一點!

就是如果打算自己維修,一定要讓開發商出一份書面的付款承諾或者同意函件給你,蓋好章,到時候你去找他們報費用的時候,才能順利結到款。

03、維修期間每天只給20元,還能補救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雖然約定有違約金,在你這個合同中就是賠償20元/天,但實際受到的損失高於這個數字,你可以向法院訴訟,請求提高賠償標準。

也就意味著,你可以找開發商協商,提高賠償標準,理由就是你實際受到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如果開發商不願意提高,你也可以去法院訴訟,提供實際損失的證據,在證據確鑿,事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大概率都會支持你的請求。

第五、你這個事情對大家的啟示

買房儘量買毛坯房,精裝房的“套路”還是有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喜者收藏,不喜勿噴哈。

01、裝修質量和材質無法保證


精裝房一般是開發商通過招標方式外包出去,招標也就意味著競價攬項目,裝修公司的利潤會被壓縮,為了省錢,為了多些利潤,裝修公司會將項目層層分包,在分包商身上賺錢。

分包商基於生存和利潤考慮,只能“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因此,精裝房的材質和質量上打折扣也就在情理之中。對於家庭帶小孩居住的,不建議買精裝房,自己裝修的話,可以買些環保材料,對小孩的傷害會小一些。

02、房屋主體質量等問題看不出來

由於房子已經裝修,尤其是鋪設了地板和吊頂的,地面和頂面牆體狀況都是無法查看的,而房屋的主體質量問題一般都存在於這兩處。

比如,貫穿性裂縫問題。這是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出現這個問題就可以退房了;但裝修後,無法查看。

遇到貫穿性裂縫,如果不能退房的話,是需要重新鋪設鋼絲網,並重新水泥澆灌才能緩解的。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安全隱患問題。

綜上分析,如果只是你在背景信息中表述的理由,是很難達成合法退房的,但要求儘快維修,提高每天的賠償金額,還是可以實現的,也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房壇法菜


我只能遺憾的告訴你,不可能退房!

房屋買賣對個人來說是人生的大事,好多人一輩子就這樣成了房奴了,題主遇到的是房屋裝修不滿意的問題,也算是比較幸運的了,因為法眼掃描接待過的因房屋買賣諮詢的當事人,都比題主慘多了。

一、那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1、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已經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

2、簽訂合同後,開發商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的;

3、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偽造預售許可證;

4、房屋時拆遷安置房;

5、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因為上述情況,導致合同無效或解除的,購房人可以追究開發商的法律責任。顯然題主所說的裝修問題不在其中。

二、裝修問題應按照合同執行

顯然題主購買的是精裝房,既然是精裝房,肯定有裝修的標準,包括設計圖、主材是用什麼品牌的,輔材用什麼品牌的,由誰來施工,最後有個驗收。

顯然題主的房屋裝修驗收不合格,開發商也承諾了給維修,直到驗收合格為止。

三、裝修不合格的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1、視為延期交房

既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是購買的精裝商品房,開發商就因該按照合同規定,像購房者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子,現在是因為裝修不合格,那就是交付不合格,開發商也同意維修,在維修好之前,房子不能視為已經交付。

所以,購房者可以追究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延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可以索賠

因為購房者延期交房,導致購房者需要在外面租房居住,額外支付了房租,可以向開放商索賠。

四、結語

在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購房者要注意收集證據,包括與開發商交涉的微信、短信、電話錄音,以及自己租住房屋支付的租金等,以便以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訴諸法律。


法眼掃描


您好!我之前也是從事過幾年裝修,最近幾年在從事房產銷售。現在的開發商一旦房子售出是很難同意退房的,你不買房有些開發商收的定金都不退,開發商的合同肯定都是對開發商有利的。除非你有和開發商很硬的關係,否則很難退房。

再說裝修的不滿意,是裝修的質量不滿意還是設計不滿意。裝修的設計之前有樣板房或者是效果圖嗎?話說回來,不管是質量不滿意還是設計不滿意。開發商最多也只會維修更改。

要說每天賠償20元錢,20元錢肯定是偏少的。但是合同上也是事先約束好的,就算你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你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你也要付出很多精力和時間,最後還不知道官司能不能打贏。個別普通消費者是很難跟開發商維權的。

話題說遠一點,這些也是買一手房弊端。新開發的房子,很多人去買房是看不到自己所買的房子的環境和樣子的,甚至連綠化、走廊、車位、實際通風、採光、都是看不到的,說不定就只是看到一張圖紙和銷售文員的忽悠。這就是買一手房的劣勢,如果是買二手房,可以親身體會小區環境、綠化、走道、車位、裝修、通風、採光。

好啦,以上是個人的想法分析。

謝謝觀看!


胡錢


理論上講是沒什麼大問題的,現階段房地產退房條件都很難,就算達到退房過程也是艱難險阻。況且你說裝修不滿意這個概念很模糊。

首先要明白為什麼不滿意,質量問題還是審美原因。自身問題還是開發商原因。

自身問題和審美問題是絕對不可能退房的

其次如果是開發商的質量問題那就要確定是什麼程度的質量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分類

1.觀感不良及其他小問題,並不影響入住

2.重大質量問題,重大施工缺陷。維修不影響正常入住

3.施工質量問題,不維修影響入住且短時間維修不了,或維修週期長,在此期間無法正常入住

4.特大質量問題,不能正常入住且無法維修

如果你是第1、2種情況建議你除了要一點小的精神補償或者抓緊維修。

如果第3種,建議要求開發商在維修期間或者不能正常入住期間補償你的住房損失等等。如果第4種,個人建議要求賠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湊合住。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退房,但是概率不大且艱難困苦,有可能訴諸法律之後換來的只是換房。


凡人說生活


我在武漢處理過一批業主起訴房地產商退裝修款的案件,目前還在審理過程中,基於之前的辦案過程給你如下答覆:


1、因疫情原因無法維修屬於不可抗力,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上說的維修期間只給予每天20元”是指合同中約定維修期間給予每天20元的補償是嗎?這一條只要不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如果你覺得20元不足以彌補你的損失,你就應當舉證證明你的損失。

2、因裝修不滿意能否退房?首先得看合同約定,其次得看裝修的問題嚴不嚴重,是否損壞了房屋的主體結構。如果都沒有的話,你單方面主張退房很難。

3、我個人猜測,你買的是精裝修房屋,裝修款很多,但是實際的裝修質量遠遠不值那個錢。這個問題在實際審判中爭議很大,我目前處理的案件就是這個類型,等過上幾個月看到判決書後,我可以給你答案。


老劉說法


一般情況下,精裝房裝修有問題的開發商都是給維修,但具體的還是要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維修期間一天給20元也是看合同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了一天是20元那就是20元。如果自己是租房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由要求賠償。


獨角獸看法


能否退房要看合同中有沒有約定,當開發商存在XXX情形或房屋存在XXX問題,買方可退房/解除合同,沒有約定的話,只是因裝修不滿意,退房難操作。

買房前,你現場看沒看過房或者效果圖?將成為你退房的重要阻礙因素。

疫情影響,多數企業未復工,對方有一定的抗辯權,退房理由較勉強。

每天20元,個人認為較低,但合同中白紙黑字寫著,想改動很難,只能以顯示公平、情勢變更等理由儘量爭取變更合同。


嘉安小法匠


您好,不能,不足以退房,法官注重維護交易安全,不滿意如果是裝修風格的問題,需要看這個風格您之前是否知曉,知曉,是沒有理由的;如果是質量問題,需要維修;如果20元覺得太低,可以協商提高或者要求法官提高。


莊須龍律師


不能退房,要認真閱讀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合同制定的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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