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環縣:疫情防控•以案說法 [ 網絡不是法外地 言論不實受懲處發佈信息需謹慎 ]



環縣:疫情防控•以案說法 [ 網絡不是法外地 言論不實受懲處發佈信息需謹慎 ]

編者按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之後,全國人民眾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無數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人員、公安民警更是逆向前行,奔赴一線。為了群眾的健康安全。防控疫情措施包括公共場所戴口罩,不出門、不聚集,從湖北、武漢等疫情嚴重地區返鄉的人員依法隔離14天,這些疫情防控期間的基本措施,確保疫情有效管控,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理解和積極配合。但總有一些人,無視法律,無視規定,一意孤行,無事生非,肆意發表,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慶陽市各縣(區)公安部門針對嚴重干擾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從今天開始,向網民們介紹發生在我市的幾個典型案例。


網絡不是法外地 言論不實受懲處 發佈信息需謹慎


案例之一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26日18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發佈“經上級批示,我區政府決定明早4一10點飛機空中灑消毒液,為了市民身體安全,不要出門,有出進傳染疫情的,8一15年有期徒刑”信息。接報後,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工作,經核實,“明早4一10點飛機空中灑消毒液”信息不實。公安機關立即展開調查,並於當晚抓獲涉嫌散佈謠言違法行為人張某,張某對自己違法事實供認不諱。1月27日,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對涉嫌散佈疫情謠言的違法行為人張某處以10日行政拘留。

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

網絡上散佈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一、【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行政責任】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公安機關提醒,當前全國都在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編造疫情謊言、傳播謠言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肅處理,請廣大群眾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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