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环县:疫情防控•以案说法 [ 网络不是法外地 言论不实受惩处发布信息需谨慎 ]



环县:疫情防控•以案说法 [ 网络不是法外地 言论不实受惩处发布信息需谨慎 ]

编者按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无数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更是逆向前行,奔赴一线。为了群众的健康安全。防控疫情措施包括公共场所戴口罩,不出门、不聚集,从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返乡的人员依法隔离14天,这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措施,确保疫情有效管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积极配合。但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无视规定,一意孤行,无事生非,肆意发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庆阳市各县(区)公安部门针对严重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从今天开始,向网民们介绍发生在我市的几个典型案例。


网络不是法外地 言论不实受惩处 发布信息需谨慎


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经上级批示,我区政府决定明早4一10点飞机空中洒消毒液,为了市民身体安全,不要出门,有出进传染疫情的,8一15年有期徒刑”信息。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核实,“明早4一10点飞机空中洒消毒液”信息不实。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晚抓获涉嫌散布谣言违法行为人张某,张某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月27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对涉嫌散布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提醒,当前全国都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编造疫情谎言、传播谣言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肃处理,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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