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辦案君按:這兩天的新聞,大家應該都看到了。山東、浙江等多地的監獄都發生了嚴重的疫情。原本我們認為,在監獄,裡面的人出不來,除了獄警,外面的人也基本都進不去,應該屬於最安全的地方。

沒想到,最安全的地方現在反而成了最危險的地方。2月20日,山東省報告新增確診病例202例,其中任城監獄達到了200例。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那麼,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

假如罪犯在監獄裡被感染了病毒,造成了身體損傷或者死亡,是否可以國家賠償呢?

一起來看一下判例和分析:

案件摘要

趙榮輝在吉林省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病毒,要求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於2018年9月20日決定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四平監獄存在監管過錯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並作出決定,由四平監獄向趙榮輝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四平監獄不服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申訴。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關於四平監獄對趙榮輝感染××病毒是否有過錯問題。四平監獄主張,××病毒傳播僅有血液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三種途徑,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環境下不會感染,趙榮輝應舉證證明四平監獄在哪些方面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其通過某一種傳播途徑感染了××病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根據原審已經查明的事實,在趙榮輝同期服刑並與其有過接觸的服刑人員中有已經確定的××病毒攜帶者,本案不同於一般的人身傷害案件,趙榮輝已經舉證證明其是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監獄無法證明趙榮輝是在入監前就感染了××病毒。攜帶××病毒的服刑人員趙某偉曾出入趙榮輝的房間並與趙榮輝之間存在接觸,四平監獄未加以嚴管及有效制止,說明該監獄沒有嚴格執行監獄系統××預防控制工作的相關規定,存在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情形。

趙榮輝雖然不能證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監獄同樣不能舉證證明趙榮輝感染××病毒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與趙榮輝感染××病毒之間的因果關係。考慮到四平監獄與趙榮輝之間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且趙榮輝系高位截癱服刑人員,活動受限,長期在監獄醫院接受監管治療等因素,四平監獄應當對其與趙榮輝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負有更加嚴格的舉證責任。原決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認定四平監獄怠於履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坐牢期間感染病毒,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主要依據分析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規定是關於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的規定,而第三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侵犯人身權主要有兩類情形,一是侵犯人身自由權,即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二是侵犯生命健康權,即致人傷害或者死亡。侵犯人身權的兩類情形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而致人精神損害則是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

要做區分的是,一般程度的精神損害,只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即可,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尚需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嚴重後果,法律未予明確界定。一般認為,造成受害人重傷、殘疾、死亡,以及出現精神障礙、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嚴重後果。

需要說明的是,賠償方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影響其他的包括喪失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侵犯財產權的賠償金的給付,也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按照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本案中,趙榮輝還提出了六項賠償請求,即護理費、釋放後繼續治療和營養費、可能引發其他疾病的相關醫療及器械費、其及受其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外的其他請求,醫療費和護理費四平監獄已經承擔,故對此請求不應支持,其他請求因沒有相應的事實發生和法律依據則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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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駁回四平監獄的申訴,即四平監獄向趙榮輝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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