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8名虚开发票嫌犯不诉

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我声音,你们那边能听清楚吗?”检察官对着摄像头调试着音量,桌上分别摊放着八份不起诉决定书。“清楚的。”屏幕里是九分格的远程视频,8名嫌疑人不约而同地答道。

为了免除涉案企业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检“两不一缓”司法政策及省检察院《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的通知》,2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向3家被不起诉单位、8名被不起诉人集中进行不起诉宣告。

经查,2016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高某、杨某、朱某、姚某、沈某、犯罪嫌疑单位绍兴上虞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某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某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到10个点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分别向鲁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均在5万到19万之间。

经审理,该院认为,3个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8个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厂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购票费用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在当前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复产复工的大背景下,该院决定先对8名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再要求补缴行政罚款。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并告诫被不起诉单位及各不起诉人要以案为诫,珍惜机会,合法经营真诚悔罪。

检察官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风险提示:一是重视疫情风险,要求企业在复产复工时制定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内部防控管理,保障员工健康安全,保障生产有序进行;二是重视法律风险,要求被不起诉人及时完成罚款缴纳义务,要求企业加强财物管理和印章管理,强调再犯的严重性。

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8名虚开发票嫌犯不诉

上虞区检察院依法对8名虚开发票嫌犯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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