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环境有价!《凤翔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2月24日,凤翔县委、县政府印发《凤翔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还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有效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县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环境有价!《凤翔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一、开展排查

对2017年以来发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案件、信访投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案件进行排查,重点对以下案件进行排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3.在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等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


6.擅自采矿、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7.土壤污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各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以上7种情形的案件,在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相关工作。

二、任务分工

县政府作为凤翔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因采矿(包括采石)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和所管辖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人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造成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3.因市政建设活动和污水处理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负责造成城市园林、绿地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因垃圾填埋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因河道乱采乱挖、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危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5.负责农业生产、面源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所管辖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负责造成野生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损害森林资源损害,林业环境损害及所管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出现未规定情形的,由县政府按照相关职责临时指定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追偿工作。涉及职责交叉的,由首次发现(接到)线索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7种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应部门,由其负责向上级提请索赔相关事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成立凤翔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局长兼任。各镇党委、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委。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改革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从2020年开始,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汇总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督查考核。将提供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数量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办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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