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環境有價!《鳳翔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出臺

2月24日,鳳翔縣委、縣政府印發《鳳翔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還形成了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有效確保“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落實,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補齊生態環境短板,加快推進生態文明縣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環境有價!《鳳翔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出臺

一、開展排查

對2017年以來發生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省環境保護督察移交案件、信訪投訴、各類專項執法行動發現的案件進行排查,重點對以下案件進行排查: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發生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

3.在黃土高原丘陵溝壑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等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受到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的;

4.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受到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


5.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


6.擅自採礦、挖沙取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造成嚴重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的;


7.土壤汙染造成嚴重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的。


各單位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發現符合以上7種情形的案件,在發現以上違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業務部門報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線索,並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前期相關工作。

二、任務分工

縣政府作為鳳翔縣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分別負責其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追償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因採礦(包括採石)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損害和所管轄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人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2.造成大氣、水、土壤環境汙染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


3.因市政建設活動和汙水處理廠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負責造成城市園林、綠地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因垃圾填埋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縣住建局)


4.負責水源地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因河道亂採亂挖、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危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縣水利局)


5.負責農業生產、面源汙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所管轄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


6.負責造成野生植物、動物等生物要素損害森林資源損害,林業環境損害及所管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生態環境損害等工作職能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責任單位:縣林業局)


出現未規定情形的,由縣政府按照相關職責臨時指定部門開展生態損害追償工作。涉及職責交叉的,由首次發現(接到)線索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相關工作。各鎮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將本轄區內涉及本實施細則第一部分7種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及時上報縣政府或縣政府指定的相應部門,由其負責向上級提請索賠相關事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成立鳳翔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局長為副組長,縣法院、檢察院、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局長兼任。各鎮黨委、政府和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要對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及時報告縣政府,並抄送縣委。縣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安排。縣政府有關部門在改革試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從2020年開始,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鳳翔分局彙總後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嚴格督查考核。將提供生態環境損害線索數量納入各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督辦力度,特別是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管理,對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鼓勵公眾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