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注意!以下“同居行為”,可能會被判刑

第一種情形

重婚罪

注意!以下“同居行為”,可能會被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如果登記結婚後又與其他異性同居,是可能構成重婚罪的!

重婚罪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相婚者知道對方有配偶並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事實婚姻定義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婚姻的界定意見中指出:“事實婚姻是指未辦結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指出: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丈夫或妻子的名義生活在一起,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丈夫或妻子名義同居的,仍須被判重婚罪。”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與刑法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度是一致的。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公開同居,這是公然挑戰刑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度,也是嚴重破壞社會風氣的。

同居生活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總結:

如果自己是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我們都需要潔身自好,不能再與其它異性同居,甚至是婚內出軌,如果事情敗露,東窗事發,輕則會被道德所譴責,法院也會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滿足對方索賠的請求,重則自己還會鋃鐺入獄,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第二種情形

破壞軍婚罪

注意!以下“同居行為”,可能會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明知”和“同居”需求公安機關舉證證明,通常對於“明知”難以證明,警方會通過多方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比如詢問、監控錄像、開房記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

第三種情形

與未成年人同居

注意!以下“同居行為”,可能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男性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週歲的男性,明知對方是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應定為強姦罪。

如何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因此,如何認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爭議,主要發生在採取非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案件中。

應當認定明知是幼女的情形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性侵不滿十二週歲幼女,一般應認定為明知。

未成年人交往如何區分罪與非罪

雖然學校和家長都反對,但中學生早戀現象依然存在。兩個未成年人早戀自願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男少年,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偶爾”並不是簡單以次數論

此處表述是“偶爾”發生性關係,但主要是為了與此前司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致,實踐中並不能簡單以次數論,雙方是否自願、情節是否輕微、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對“情節輕微及後果嚴重性”的判斷,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與幼女是否存在戀愛關係以及對於幼女的身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行為人採取利誘、欺騙甚至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導致幼女懷孕流產、嚴重傷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後果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

總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以上三種人同居是觸犯我國刑法的,若同時滿足以上情節,可能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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