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3月1日起,實施新《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 GA802-2019》


3月1日起,實施新《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 GA802-2019》


摘要

對叉車等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應認定為機動車,無須確定其車輛類型。

注:以動力驅動的非道路車輛,是指並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製造、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或者娛樂休閒,按照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由動力驅動(牽引)的車輛,如:叉車、場地觀光遊覽車、全地形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

3月1日起,實施新《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 GA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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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規微信公眾號(ID: jtsgfl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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