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新年伊始,司法界最有温度和热度的事件莫过于张志超无罪获释案。这一案件的反转传递出一个积极可喜的信号:“疑罪从无”正在成为我国司法界的共识。这一案件与往常因“真凶出现”、“死人复活”而改判无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次改判的依据是“证据不足”。此案是我国司法史上具有标杆性重大意义的再次突破。

2006 年 16 岁的高中生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 1 月 13 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及其同案王广超无罪。十多年的高墙生活,让当事人疏远了家庭和隔断了社会。当年的“班长”“好学生”将重新以“白板”面对人生,张志超表示“自己将学习技能撑起这个已经破碎的家庭”。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张志超

时间回转到 2005 年 2 月,山东临沭二中一废弃厕所发现女尸,时年不满 16 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为凶手。2006 年 3 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 判处无期徒刑。2011 年,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马玉萍为儿子开启了漫漫申诉之路。

张志超案的改判并不容易。母亲马玉萍历经 9 年申诉,再审经 6 次延期后开庭,检方当庭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不是我们在这里几句话,几十个字能够叙述清楚。但凡有过这种经历的人,估计都能感同身受,也都会为张志超母亲 9 年奔波申诉有这样的结果感到庆幸。

事实上,张志超案不仅仅张志超一个受害者。该案中被认定犯有包庇罪的,当年从初三才和张志超相识、高中被分到一班的同学王广超,因此案被判包庇罪,当年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如今只能靠开大货车谋生。据王广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直到现在仍会经常想起当年被判包庇罪的经过,对这个案子我本来是放弃了的,没想到这么多年后还会重审,能有一个还我清白的机会。(这些年)每当看到有冤假错案的报道都会联想到自己,我至今都不明白,为什么被抓进去的是我。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该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被害人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曾说:“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必须严格落实。然而, “疑罪从无”,人们对张志超被无罪释放表达祝福的同时, 有谁想过,张志超释放的同时,有可能表明当年奸杀女学生的真凶尚未缉拿归案,命案侦破的艰巨任务将要多久与警同行!

“疑罪从无”是法制进步的开始

2019 年 8 月 1 日,山东“投毒案”嫌疑人任艳红被羁押 8 年后不予起诉释放。丈夫吴士国特意给她穿上红色上衣,扶着她走出看守所大门。任艳红说:“8 年没见女儿, 已经不认识了,先去染染头发再回家。”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任艳红

任艳红牵涉的投毒案发生在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7月期间,费县东岭村李忠山一家疑遭先后投毒,四口人先后死亡。命案发生后,任艳红即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侦查阶段,公安无法锁定有效证据,现场证据湮灭得厉害,最终靠口供起诉,而任艳红迅疾翻供,临沂中院曾两次判其死缓,最终都被山东高院驳回。本次释放并非无罪释放,而是找不到证据之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的决定,毒杀案本身的侦查仍需重头再来。

随着任艳红释放,李忠山一家遭投毒灭门案进入了新的阶段,公安需要重新开始审视此案可能的破案方向。8 年来,公安紧盯着任艳红不放,是不是遗漏了什么?或者说, 8 年过去,破案难度更高了,此案很可能成为悬案,但在无罪推定之下,这种回到起点的侦破工作只能重头再来, 这是司法正义必须容忍的低效率。

一个好的预期是,在任艳红案上,公安能够看到片面重视口供导致失衡,整个侦查基础都会被推翻。那么,在以后的办案中,第一时间提取实物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将物理证据与口头证据对应,都是办案的要义。投毒案固然有证据不易固定的风险,但如果不遵守办案的程序正义,到头来都是无用功。

不予起诉而做出的释放尽管是控辩双方证据博弈的结果,公检法理应吸取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对公安而言,单方面倚重口供证据,加之被任艳红举报存在刑讯逼供,实际上在后续的司法审理程序中陷入了极大被动。无罪推定原则对证据类型的取舍,什么证据轻、什么证据有效,都是意义重大的重申与强调。

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无罪释放”的定性,其实是错误的,检察官到看守所当面宣布的裁定书里,并没有“无罪”的说法,只是不起诉任艳红。“不起诉”是专门的法律术语,通俗地讲,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任艳红有罪,她处于嫌疑人与真凶之间,所以不起诉,释放是基于法律的原则,而不是因为她的“无罪”。就此而言,公共媒体在报道任艳红释放时,传播“冤案昭雪”的感性情绪之外,理应普及“疑罪从无”这一司法逻辑,拒绝在悲情之下带偏节奏。当所有人都能匡扶无罪推定的原则,就可以在庞大的司法体系内外形成贯彻正确逻辑的环境,哪怕是错放一个人,也远比冤枉一个人要好,这也是释放任艳红的价值所在。

建国后我国最早其实是“疑罪从有”,到后面经过无数法学家的努力变成了“疑罪从轻”,到今天慢慢接受“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其实是法院系统对公检(尤其是公安) 的一种无奈的妥协,以前法制不完善、侦查粗陋等各种原因导致大量案件证据不充分,有瑕疵,法院又迫于受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压力的盲从选择,不得不“不依法判案”, 但是又不愿意“草菅人命”,且怕以后担责,所以出现了“疑罪从轻”的权宜之计。所以才有了诸如“念斌案”、“佘祥林”案。法院如果顶不住政法委、公检、民众压力, 就会出现“聂树斌案”、“呼格案”等。所以“疑罪从轻” 是法院的无奈之举,权宜之计。“疑罪从轻”带给“无罪” 当事人的灾难却可能是毁灭性的。

“疑罪从轻”是人性的体现“疑罪从无”是法制的进步

1998 年,李锦莲被认定为用毒奶糖杀死同村两名幼童,次年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后来经过了二审,又两次在江西省高院进行再审。二审和第一次再审均在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且审讯过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2018 年 6 月 1 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终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裁判,改判李锦莲无罪。6 月 1 日宣判无罪这天,江西省高院的一位副院长向李锦莲鞠躬致歉,李锦莲愣住了,“你们是好人,能让过去那些人给我道歉吗?”随即他蹲在地上嚎啕大哭。回村那天,身披红花的李锦莲一度有些开心,但在家门前,看到自家旧屋漏雨、腐烂、即将倾倒,他一时没认出来。20 年前,这栋房子是村里最好的。李锦莲彼时种地、养猪,是村里的能人大户,亲友们称他“勤快且活泛”。同村的孩子辍学打工,甚至饿肚子。女儿李春兰却是村里第一个读高中的女生,两个弟弟则有吃不完的饼干作零食。如今这些饼干盒子积满尘土,躺在漏雨的屋顶下。它们早已空空如也。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李锦莲

2011 年,最高法指令开启再审,在江西省检察院明确提出案子有瑕疵,称“本案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就只有他自己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存在争议和不当之处”“不排除刑讯逼供” 的情况下,江西省高院依旧维持了原判。这让李锦莲几乎崩溃,并拒绝签收裁定书。李锦莲服刑之初,和狱友说自己是冤枉的,大部分人嘲笑他,并不相信。夜里想起妻子母亲,他痛哭到无法入睡。

出狱初,李锦莲每天还是睡不到一小时,家人比过去更频繁地出现在梦里。6 月 2 日回老家那天,他在妻子和母亲的墓碑前祭奠,不停用头磕向墓碑,几近出血。视频通话时,他看到小儿子李平消瘦,敏感地想,儿子胃病严重, 是因为幼时双亲不在,无人照顾。如今李平在外地工作, 想第一时间回家探亲,李锦莲很高兴,却又坚决不允许他请假,让他不要再为自己耽误任何事情。

“在监狱里想自由,出来后想得更多了。”李锦莲曾经是要强的人,“总要活得不逊于别人”。他一个人挑200 多斤的担子,地里亩产比别人家低都坐不住。可过去20 年里,女儿李春兰忙于申诉,没有固定工作,也未能成家,还欠下了几十万元外债。在外地成家的大儿子则至李锦莲回家都未敢将自家情况向媳妇家坦白。大儿子结婚时因为穷,只摆了一桌简餐,家里连“囍”字都没贴。

恢复自由后让李锦莲反倒不知所措,不知道怎么做能进一步改变处境。他有时会说,自己要尽快追责,讨一个公道,也让这样的错事得到警示,不再发生。可站在自家那栋长满了青苔,雨水滴到床上,蝙蝠和马蜂做窝的破屋子前,他身上的力气又被抽干,嘟囔着“我就是个流浪汉”,除了先找个安身立命的家,对未来“没有任何梦想”。

20 年前曾参与此案的法院和检察院的两名退休干部, 谈起李锦莲无罪释放这事,称“过去是‘疑罪从轻’, 现在是‘疑罪从无’,所以改判了。总的来说,过去和现在的判决都没错。”“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疑罪从宽”、“疑罪从挂”(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原则相比显然是先进的。但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被害人一方不能理解“疑罪从无”的正确性, 甚至指责法院故意放纵坏人。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后, 被害人亲属往往会非常不满,解释安抚工作将很难做。

“疑罪从无”确实有可能“错放真凶”,毕竟真凶没找到,被告人也可能存在杀人动机或者杀人的某种条件。可仔细思考,“疑罪从无”可能是错放,“疑罪从轻”是错判,错放只会造成放走真凶这一个错误,而错判会造成无辜者被冤枉、真凶逍遥法外这样两个错误。两害相较择其轻,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疑罪从无”的代价要更小一些。虽然“疑罪从无”重翻旧案很可能会出现因为当时侦查的粗陋而导致现在真凶无罪还能领国家赔偿。但“疑罪从无”面对现案会避免多面狭隘,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人权的进步。法治的进步要体现的就是每一个无罪公民决不能遭受无辜的蹂躏。纳税人的钱也不会因为行政机器运作的瑕疵而承担巨额无罪赔偿的无辜流失。

“疑罪从无”不是目的“勿枉勿纵”才是根本

提到国家赔偿,不得不说说刘忠林案。刘忠林,男, 1968 年出生,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人。1990 年,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村民在耕地中发现一具女性尸体。东辽县公安侦查后确认,该尸体的身份是一年前该村失踪的郑某某。随后,刘忠林被指涉嫌故意杀死郑某某,被判处死缓。刘忠林及其家属坚持喊冤。2012 年 3月 28 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 108 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2016 年 1 月 22 日,48 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此时距吉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已过去近 4 年。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点,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庭再审宣判认定刘忠林无罪。5 月 23 日,刘忠林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 16674199.96 元。2019 年 1 月, 刘忠林获460 万元国家赔偿:精神赔偿197 万,创史上最高。

在当时的公开报道中,这是最高额的国家赔偿。多年牢狱之灾后,钱似乎是唯一能抓住的东西了。他将所有的账目和相关文书收藏在家中的衣柜里:银行流水账单、法院冻结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无罪判决书、国家赔偿决定书、释放说明书、汇款单、收款单和零零散散的购物小票。他用这笔钱买了两套房,一辆车,还开过一间烤肉拌饭馆。

整体上看,无罪推定原则不只是有利于为长年“冤案” 解套,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也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优选择之一。只要坐实证据链,零口供也可以起诉判刑;无法做到这一点,单纯依靠薄弱的口供, 起诉了也会被无罪推定。如果无罪推定能成为司法体系的信仰,好处将是广泛且深远的。

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果有三种。1、被告人有罪。2、被告人无罪。3、被告人可能有罪, 也可能无罪。第三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所谓疑罪,就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双方的证据均有疑问无法确定。中国过去采取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就是先定罪判刑,但不能判死刑,以便于情况有变化好再审。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疑罪从轻的典型型案例。

1994 年1 月2 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 4 月 28 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不服上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重审时认为有证据证明佘祥林杀人。 1、邻居证明佘祥林与妻子吵架后佘祥林妻子失踪。2、三个月后在佘祥林家附近的水塘发现一女尸。经尸检证明, 女尸的年龄、身高与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相同。4、佘妻张在玉的母亲、妹妹辨认笔录,她们认为死者就是张在玉。 5、佘祥林在预审中承认与本村另一女人相好而杀了妻子。但该案中证据不全。 1、没有找到杀人现场, 缺少现场勘查笔录。2、没有找到杀人工具。3、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张在玉是佘祥林杀的。然而,当时由于佘祥林杀人案民愤极大,无人敢做出无罪判决,荆门市中级法院根据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

佘祥林服刑十一年后,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原来张在玉和佘祥林吵架后一路乞讨去了山东,在山东再婚并生有一子,生活的很好。经 DNA 鉴定确认此人就是张在玉后,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杀人案,宣判佘祥林无罪。

“疑罪从轻”原则保住了佘祥林一条命,使佘祥林最后等来了公正判决。但公正判决来的太晚了。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此案在法学界引起极大轰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废止了“疑罪从轻”原则,改为“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无罪判决。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文化蜕变

疑罪从无

错案已纠,走出牢狱,蒙冤者何去何从?统计近年多份申请无罪赔偿的决定书,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若干年前因时代背景、技术手段限制而不幸蒙冤入狱的个体, 更近年来国家法制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进步。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始终在路上。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与不构成犯罪的无罪判决不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说明被告人无罪,只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先按无罪处理,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 待出现新的证据后检察院还可以再次起诉。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继续侦查,检察院也不能再次起诉。假如一起案件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说明该案件的刑侦工作是不成功的。所以说,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对一线民警、执法人员最为艰巨的考验,没有扎实的调查取证最后才会无奈地“疑罪从无”。不让一个罪犯逃脱,也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才是程序公正的意义。 w

(本刊记者 吴贵君 王进路 智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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