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有些律師說“勝利即正義”。你怎麼理解這句話,為什麼?

老孫遁世無悶



布衣之言


正義分為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結果正義)。

所謂程序正義,就是按照法定程序辦事,不因人因事而改變既定的合法程序。比如,無論殺人案多麼引起民憤,犯罪嫌疑人過往多麼無恥,公檢法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仍然要按照法律規定辦案,不得刑訊逼供,保證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有罪無罪均以合法的證據為依據。這就是程序正義。

所謂實體正義,就是法律規定應當保護的對象、利益、權利等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比如,法律要保護合法的債權關係,要以法律強制力強迫債務人清償債務。

我們不能為了實體正義而不顧程序正義,因為單純地追求實體正義不顧程序正義,會產生更多的實體不正義。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錯案,大多是因為將程序正義放在腦後而產生的。

程序正義了,並不一定能夠保證所有的犯罪分子一定得到應有的懲罰,並不能保證所有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應有的保護。比如,經過合法的審理,一名欠他人錢的債務人有可能被判債務不存在,他無需還錢。因為債務人事先做了個“套”,他既沒有給債權人寫借條,還讓債權人以現金方式把錢給他。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沒有證據,他就得不到實體正義。

社會生活就是這樣不完美,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立法者要兼顧的,在實踐中又很難做到每一個案件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完美統一。

一名優秀的律師應當是通過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在案件的代理過程中不做任何違法違規的事情,不做違反律師執業道德的事情,不應簡單以勝敗來作為評價正義的標準。因為只要你接案子,就無法保證每個案件的勝訴,如果你代理的案件敗訴,你難道要告訴當事人“因為正義不在你這一方”?

如果律師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某人設置並不存在的債務(比如套路貸犯罪中的某些律師),或明知“債務”並不真實,但仍然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所謂債權人“完善”債權證據,然後起訴所謂債務人並勝訴。那麼,這些律師嘴上的“勝利即正義”只不過是他們的遮羞布而已,他們一邊幫強盜數錢,一邊還想進天堂。


律師張晨陽


1、首先,這話確實象是出自律師口吻。

2、公平正義確實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所以,法律人都會以為【正義】拼命而自居。甚至這些人在入職時,也曾宣誓,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鬥終身……

3、把正義與勝利混為一談,說什麼【勝利即正義】,是對全國10多億人智商的侮辱。

偷雞摸狗的人,用小手段僥倖取勝了,這算是正義了嗎?暗箭傷人,勝利了,算正義嗎?

再如,近日,麻某鋼交代了二十八年前在原南京醫學院將林某強姦並殺害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案件之所以能夠在28年後告破。如果這28年期間,姦殺元兇麻某某死亡,警方無法追查抓住他,麻某某陰謀得逞,算是勝利了吧?正義嗎?

4、某些人之所以有此言論,原因就是為了錢財,把德及正義都毀損消耗殆盡。按照缺少什麼被什麼的原則,不得不往自己臉上貼上【正義】標籤。

確實,法律有規定,律師要為委託人保密,即使委託人把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告訴律師,如果公訴人或偵察人員還未掌握,律師是不可以把這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向警方或公訴機關公開的,甚至律師還需要為委託人想辦法與警方及公訴機關周旋。——這就 是律師所謂【勝利就是正義】的價值觀。

5、任何一個錯案,往往都會毀掉一個甚至數個家庭。相比於其他人,當事人對法律事實比誰都清楚,是對是錯,他們也有自己的預判。盜亦有道。但某些人卻為自己的小陰謀、小手段一時得逞而沾沾自喜,他們竟然不知道偏偏這個能給他們招來殺身之禍,做了虧心事,你就以為事情就能夠自己的過去了嗎?“倫常乖舛,立見消亡;德不配位,必有災殃”。奉勸那些做了虧心事,違心事的人,儘早放下你手中的屠刀。出來行,遲早都要還的。

6、電影《三岔口》中的杜律師的出發點其實是好的,他自己也一直以好人自居。他仇恨那些小人和有罪的人,但因為生活所逼而違心的幫助那些壞人免受法律制裁。其內心極度難受,最後在幫壞人打贏官司後,都私下暗中把這些壞人殺掉。以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內心的平衡。


皇家師爺


作為一名律師對這句話是有不同的理解的,首先,律師的角色定位是盡最大程度的努力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個人的合法權益並不等於正義,正義的內涵既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評價,不同時代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的含義,所以在個案中的利益訴求是不等完全等通於正義的。其次,律師或者說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事實,而法律上的事實和案件本身的事實偶爾是有差距的,如果當事人未能告知律師案件事實,律師在此基礎上代理,案件最後勝訴了,但不一定維護的是社會正義。再次,即使律師獲取了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但如果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沒辦法將案件事實告知第三人,那麼此種情況也可能個人的利益也會一定程度損害了社會的正義。所以勝利不一定就代表正義。


律師薛慧芳


我覺得不盡然,律師說勝利即正義,那是站在他的立場上來說的。他作為律師,為人打官司,也是收了費的,也可以這樣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可是你保證他代理的官司是正能量的官司啊!

就比如演的電視劇有好多律師他們為了錢財,幫壞人打官司,官司打贏了,好人卻收到懲罰,你能說勝利即是正義嗎?絕對是胡扯!

所以要分立場上來說的,好多擱置幾年的案子不能破,都是有原因的。不能僅拼律師的一張嘴就能判的,得有確鑿證據,不然胡亂判,即使勝利了也難服從。能說是正義嗎?

當然有好多律師接了官司,確實是幫助善良的人,打贏了官司,那麼勝利即是正義,一點沒錯的!


姐妹排行老四


這句話還是有充分的合理性,在特殊的情況下,這句話則不完全對。

律師這個職業的誕生與法官這個職業的誕生是一體的,他們都因為“法律”而產生,從事“法”的工作的,是“官”,而從事“律”的工作的,則是“師”,“官”代表的是公權力評價體系,“師”代表的則是私權力平均體系。

公權力面對的是全體公民,私權力則是那部分面對公權力評價的公民,他們為了與其他公民、其他組織、甚至國家應對公權力的評價,需要彌補自己知識、經驗、證據能力上的不足,就可以聘請專業人士為他擔任法律上的“老師”,而為了控制這些所謂“老師”的能力水平,既要避免這些“老師”能力的不足,又要避免這些“老師”教唆涉事的公民不遵守公權力的起碼規則要求,國家一般要對這些“老師”進行行政許可予以約束,這就產生了“律師”,意思就是“律令約束下的法學老師”。

律師職業產生的第一個本質要求就是“協助當事人獲得訴訟的勝利”,如果這個要求無法最大限度的滿足,律師這個職業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這是滿足律師職業“師”的特點。

但是,律師職業則不僅僅只滿足這一個特點,他的第二個本質要求則是“約束當事人遵守國家的律令”,也就是現在表述的“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利”,所以《律師法》也規定了某些特殊情況下律師不得以職業豁免不履行普通公民的控告舉報義務,比如當事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

“正義”的概念,其實就是“正當的義務”的意思,“義”就是“(我)手拿一支戈(古代的禮器)殺了一頭羊,將其供奉給上天”的意思,“正義”的對象就是把古代的“上天”變化為“國家”,“正義”就成為了“國家規定的正常義務”的意思。

所以,律師行業的“正義”,對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來講,在訴訟中取得勝利是應有之義,與此同時,對國家來講,在取得訴訟勝利的同時,則要求合乎律令的約束,因為公權力的基礎如果受到損害,最終就有可能再沒有公權力能夠保障私權力,當然也就沒有私權力助手地位的律師制度的存在的必要。


河東來


勝利與正義不能劃等號,勝訴的官司往往並不一定是正義的一方,只是從法律角度分析判案,我們應當知道訴訟案件中的證據為王這個說法。


陳俊律師876滬


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哈羅德先生在留給畢業生的畢業寄語中說:“別你的技巧勝過品德。”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勝利”並不代表正義。


用戶831491692406


此觀點或舉張不正確,兩者並非存在法律上的邏輯關係。法律具有極強的邏揖性,一個髙水平的律師發表的言論同樣具有邏輯性,為此在法律專業的課程中開有巜法律邏緝學》,故,所有的司法文書不能出現明顯的邏緝錯誤。其次"勝利“和“正義“是不能劃等號的,勝利是指戰爭或比賽,正義在法律上是個抽象的名字,是指追求並尋找到事實真相,即實現了正義,一般是和公平緊密相連繫的,故,正義也並非是勝利


法照天下


正義和案件勝訴與否沒有必然聯繫,正義是一個很抽象,很高大上的詞彙,他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種價值取向。而勝利或者說案件的勝訴只是具體的,勝訴的案件能夠反映正義,但不能代表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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