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依法防控】居民小區防控篇


【依法防控】居民小區防控篇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為了有利於相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科學有序防控,切實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龐各莊鎮官方微信公眾號“瓜鄉微頭條”會連續刊登由龐各莊司法所組織編寫的與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相關法律知識,以供廣大讀者查閱與學習。

今日學習內容

Q: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如何處理?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 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Q: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Q:在防控疫情期間,拒絕執行國家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何處理?

A: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娛樂場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引起肺炎疫情的傳播,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利用疫情,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如何處理?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制若干問題的解》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