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國家立法了,油炸蝗蟲、知了、蜂蛹還能當美食吃嗎?

昨天(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當日公佈施行。

據報道,近些年來,世界多地出現的新發傳染病,大多與售賣、食用野生動物有關。大量案例也顯示,野生動物在商業養殖、運輸、售賣、食用過程中,可能將病毒傳染給人類。例如非典發生後,廣東省疾控中心就從果子狸等動物採集樣本中,發現大量SARS冠狀病毒;而埃博拉病毒也被證實可以通過猩猩、猴子等傳播。大疫當前,通過立法對野生動物交易與濫食,十分必要。

國家立法了,油炸蝗蟲、知了、蜂蛹還能當美食吃嗎?

但疑問也來了!在生物學上,昆蟲也屬於陸生野生動物,我國有些地方有食用昆蟲的風俗(陋習?),比如油炸蝗蟲螞蚱知了蜂蛹等,甚至還有“全蟲宴”。在《決定》頒佈施行後,人們還能不能吃這些野生昆蟲?捕獵、交易、運輸、食用這些野生昆蟲是否違法?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江蘇雲崖律師事務所周緣求律師在朋友圈曬出了這些疑問,引發廣泛討論,這些討論既調侃打趣,也有對法治的探討。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甲:陸生野生動物包括昆蟲鳥類都不應該吃!

@乙:食用害蟲應該不違法吧,比如油炸蝗蟲,那是為民除害啊!

@丙:中國是多民族國家,地大物博,作出決定和立法時應謹慎,除了事先調研,更可以把問詢聽證制度作為決定和立法的前置程序。

@丁:

立法是個技術活,需要的是高度的理性和充分的調查研判,情緒性、姿態性的立法方式本不可取。

@戊:如果包括養殖的都在禁令內,是否意味著如野豬,野雞,蛇類,竹鼠等已經獲得審批的養殖基地要被收回頒發的執照?

……

(注:因未一一徵求意見,對周律師朋友圈留言人的身份做模糊處理)

國家立法了,油炸蝗蟲、知了、蜂蛹還能當美食吃嗎?

周緣求表示,為了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快速立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我舉雙手贊成。

《決定》第二條規定,除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外,還全面禁止食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不在禁止食用之列。關於畜禽遺傳資源,農業部在2006年制定了《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鑑定辦法》,農業部以及農業農村部並制定公佈了《松遼黑豬等畜禽新品種配套系證書頒發目錄,浙江漿蜂等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等六個目錄。

所以,根據《決定》的規定,除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動物外,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全面禁止食用。注意,是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

(除了《決定》第三條規定的家畜家禽以及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全面禁止食用的是陸生野生動物,很多人擔心的魚蝦、螃蟹、牛蛙、黃鱔泥鰍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在禁止食用之列。

此外,兩棲動物在列嗎?

有朋友說我是故意抬槓的槓精,還真不是。任何法律和決定的頒佈施行,都必須考慮守法和執法的具體操作問題。這是我的疑惑,歡迎大家探討。《決定》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也期待相關部門能儘快出臺配套規定,解決實際執法操作問題。

記得2月21日,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發布《關於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十項措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確保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定有序。

對此,作為法律立法專家,江蘇工業大學劉小冰教授卻提出了自己的擔憂。他說,適時制定《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這一規劃具有目的上的正當性。但歷史證明,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剛剛結束甚至沒有結束時,匆忙制定的立法都無法對立法中涉及的權利義務安排予以仔細的衡量,常常是對一些應對過程中游走於法律邊緣的行政行為予以立法肯定並使之常態化。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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