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全面“禁野”,對違法行為“零容忍”

為了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月25日 《北京青年報》)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影響下,我國蒙受重大的人員和經濟損失,社會各界認識到食用野味的危害性,並對全面“禁野”達成共識,包括專家學者、媒體輿論、普通民眾等,均發起了立法建議。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順應社會文明發展潮流、回應民眾關切,標誌著我國全面“禁野”邁出重要一步,未來還將全面修訂相關法律,制定執行細則,有助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防範濫殺濫捕濫食現象,亦可減少病毒感染風險,保護大眾生命健康安全。

決定對全面“禁野”做出了詳細規定,所有陸生野生動物都不能食用,包括“三有”、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也不行,至於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也只能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從而徹底堵住野生動物食用口子。但豬、牛、羊、雞、鴿、兔等家畜家禽類除外,其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

此前,各地均有大量商家鑽法律空子,打著養殖野生動物的旗號,幹著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的行徑,由於其行為隱秘、野生還是養殖不好區分,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判斷和查處,令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而全面“禁野”決定堵住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漏洞,禁止一切以食用野生動物為目的行為,不再給獵捕、交易、食用野味者留下可乘之機,以達到全面封堵的效果,亦便於監管部門執法。

需要看到的是,我國民間有著長期的“食野”習俗,野味獵捕、交易均已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很多人出於炫耀、獵奇、養生等心理,養成了“食野”陋習。事實上,雖然多個部門發佈通告,明確在疫情期間,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食用,但各地仍然有很多人頂風作案,違法獵捕、買賣、食用“野味”。可見,在全面“禁野”決定實施後,監管部門依然任重道遠,需要嚴格依法執法,對違法行為“零容忍”,採取最嚴厲的打擊手段,樹立起法律的威嚴。

同時,要注意利益團體的牴觸。由於禁止食用馴養繁殖類野生動物,勢必會對相關產業和養殖戶產生收益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採取相應的措施,鼓勵和引導相關產業、養殖戶轉型,給予一定的補貼、政策扶持等,令其主動配合全面“禁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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