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企業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無法及時交付貨物,是否需承擔違約責任?有何依據?

律新社


對於本次新冠病毒疫情,

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覆: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對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違約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因此,對於企業因為新冠病毒無法及時交付貨物的行為,前提和處理的方法即以下:

前提條件

1.新冠病毒疫情必須達到企業不能交付貨物,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程度(這是自然);

2.如果企業一方先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交付貨物,然後新冠病毒才出現,企業以新冠病毒出現為由不交付貨物的,依舊構成違約,企業依然要依據與對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企業如果事先知道新冠病毒疫情會發生,之後便以疫情發生為由不交付貨物的,依舊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如何處理

1.對於企業因本次新冠病毒疫情無法及時交付貨物的,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即當事人依舊違約,但因不可抗力免責)

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因為未及時通知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對這部分損失向對方賠償。對於發生的不可抗力,該當事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對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除權,而且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均不用負賠償責任。但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結語

不論是新冠疫情還是其他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的情形出現,法律的基本處理模式還是鼓勵雙方通過及時協商的方式確認合同究竟該如何補救,如果協商不成,再適用法律規定的條款。民事領域把雙方的意思自治、誠實守信擺在了很高的位置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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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分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兩種。

1.不可抗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情勢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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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及時交付貨物的,此時合同的相對方不能依據合同的約定追究企業逾期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特別注意,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在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前已經構成違約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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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會。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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