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有何依据?

律新社


对于本次新冠病毒疫情,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对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违约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企业因为新冠病毒无法及时交付货物的行为,前提和处理的方法即以下:

前提条件

1.新冠病毒疫情必须达到企业不能交付货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这是自然);

2.如果企业一方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货物,然后新冠病毒才出现,企业以新冠病毒出现为由不交付货物的,依旧构成违约,企业依然要依据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企业如果事先知道新冠病毒疫情会发生,之后便以疫情发生为由不交付货物的,依旧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处理

1.对于企业因本次新冠病毒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即当事人依旧违约,但因不可抗力免责)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为未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向对方赔偿。对于发生的不可抗力,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而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用负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结语

不论是新冠疫情还是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形出现,法律的基本处理模式还是鼓励双方通过及时协商的方式确认合同究竟该如何补救,如果协商不成,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民事领域把双方的意思自治、诚实守信摆在了很高的位置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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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分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种。

1.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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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的,此时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企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前已经构成违约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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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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