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田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永光等13人涉嫌敲詐勒索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田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永光、李旭強、李少強、唐金毫、唐朝勇、唐朝權、唐金紅、何學海、何學成、唐民強、黎明海、唐金幹、李有林敲詐勒索罪一案,日前,田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永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旭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少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唐金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朝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朝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金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何學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何學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民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黎明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金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有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光、李旭強、李少強、唐金毫、唐朝勇、唐朝權、唐金紅、何學海、何學成、唐民強、黎明海、唐金幹、李有林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現金,數額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永光、李旭強、李少強、唐金豪、唐朝勇、唐朝權、唐金紅、何學海、何學成、唐民強、黎明海、唐金幹參與勒索他人現金數額為37.2萬元,既遂28.2萬元,未遂9萬元;被告人李有林參與勒索他人現金數額為27萬元。13個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13個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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