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3月復工2月的工資怎麼發?

用戶7000248741632


座標某二三線城市,次月發放上月工資。目前我們公司也是要等到三月份再集體復工,2月份基本上都還是以在家辦公為主,在家辦公的話還是要正常上下班打卡以及處理工作事務,二月份的工資應該會正常發放。但福利及季度獎等都會縮水或者沒有。

部分公司,也會採取先扣除2019年年假,2019年年假不足,會繼續扣除2020年年假。

目前還沒收到二月份工資,期盼中。


六個小瓶子


我分享一下我們公司的制度,因疫情的緣故,我們公司2月份沒有上班,但是前天公司卡已到賬,發了2600元,本人公司5600一個月,連雲港小城市,我們是做建築的,施工單位的,老闆說等到今年年底,再把3000元補上,因為公司開支問題,停工一個月,老闆也是為了公司。我覺得還行吧,至少讓我們看到了,信心,好好做事情。


阿泰講電影


按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通知第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該條的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

這裡就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怎麼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二是怎麼理解“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一、怎麼理解“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為了方便理解,比如本次疫情某單位的停工停產期為2月3日至3月20日。

在月薪制的情況下,有以下幾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按自然月。停工、停產日的當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下一個月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29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3月1日起為“超過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

第二種理解:按非自然月,比如上月的15日至本月的14日,停工、停產到15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16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15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2月16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第三種理解:從停工、停產日開始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2月3日至3月2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3月3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筆者認同第三種解理。

按第三種理解停工、停產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是固定的,按第一、第二種理解因停工、停產時間的不同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是不固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這裡指的是工資支付週期,而非計薪週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這裡規定的月、周、日才是工資支付週期。

工資支付週期與工資支付時間有關係,比如,單位的計薪週期為自然月,本月10日發放上個月自然月的工資。這裡的本月10日為工資支付時間,到下個月的9日,即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發放工資的上個自然月,為計薪週期。

所以,在月薪制的情況下,從停工、停產時間開始計算一個月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便於計算支付正常工資的時間,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較為公平。

同時,該條規定工資支付週期分為月、周、日三種支付週期,如果以周、日為工資支付週期,從停工、停產的第一週、第一日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第二週、第二日起為“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回到本節開頭的例子“本次疫情單位的停工停產期為2月3日至3月20日”。

那麼,工資計算為:2月3日至3月2日期間,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3月3日至20日期間,沒有提供勞動的發放生活費(各地規定不一樣,大多數省份規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或80%)。

二、怎麼理解“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因停工、停產勞動者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沒有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1、有人認為,這裡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合同中書面約定的工資標準。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很低,很多約定為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也有沒有約定具體的標準,只是約定按薪酬制度來執行,或者起初約定了一個工資,但後來工資又發生了變化。此時如果按照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可能很低。

筆者認為應該按照實際履行過程中發放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勞動合同在訂立時雙方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在履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這其實是勞動合同發生了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那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是否就無效呢?

我們認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不是指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而是指實際履行中發放的工資標準。

2、有人認為勞動者並未實際提供勞動,“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僅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相對固定的部分,不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這裡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就是指雙方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標準,也就是第1點分析的標準,並不能看出不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於1994年頒佈,有些措詞並不十分準確,之後各省的大部分規定都描述為“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這些規定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裡,視同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既然視同正常提供勞動,就應該按正常勞動時的標準發放工資。

其他一些“視同”的規定也可以印證該理解。

比如,勞動者因依法參加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等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規定也要正常發放工資。這裡也是沒有提供勞動,但視同提供勞動,發放的工資應當是全額工資。

再比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也是工傷,工傷保險待遇是一樣的。再比如,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其間也沒有提供勞動,但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所以,雖然沒有提供勞動,但工資標準應當不變。

綜上,“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指從停工、停產日開始計算一個月(周、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實際履行中發放的工資標準。

當然,因為停工、停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困難,但對於勞動者來說工資收入是其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支付正常工資的週期最多一個月,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進行解釋。

如果用人單位單純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做有利於己方的解釋也正常,哪怕發放最低工資,絕大部分員工過後也會照常上班,真去打官司維權的少之又少,總的算下來還是節約了用工成本,但經營一個組織不能只從眼前的經濟利益考慮,省了一部分錢,但失去的可能更多。

by汪正樓律師



痞痞周同學


一:職工原因導致不能上班的:

1.職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假。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為受到疫情影響而造成停工停業的: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輪崗輪休、調整工資、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政府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需要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如廣州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100元/月,疫情期間待崗員工工資發放標準1680元)


勞動法寶網


發個底薪讓他餓不死就行了[互粉][互粉][互粉]







來自農村的健身小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各省市一般都是規定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各省市都是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基本生活費或者待崗工資,標準各地並不相同,一般是70%到100%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山東省是70%,青島市是80%,上海市是100%。

如果是因為疫情遭到隔離的勞動者,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被隔離的勞動者,既包括因密切接觸被隔離的人員,也包括外地返回後對當地政府要求自我隔離的人員。

如果是說被確診了,那麼就不能享受這樣的政策,只能按照有關病假的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了。醫療期,是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最短三個月,最長可達24個月。醫療期的待遇一般叫做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西西的生活日記


這個就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定:

但根據規定:

1、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需要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期工資。

2、待崗期間,工資發放?

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或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具體情況以當地人力資源部通知為準。


黑哥聊趣聞


其實這塊還是要取決於公司所籤的合同還有就是工資發放形式,有的公司為了避稅會籤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月薪就是基本工資,還有一筆費用是協商好採用獎金的形式發放;顯然2月份的工資如果你沒有上班,基本工資還是會發放的,但是你不能獲得協商好的那部分獎金,因為你2月份沒幹活.(我這是基於我個人所在公司會這麼操作)


江湖故人之風華正茂


根據光明網2月25日發佈的《疫情防控期間工資怎麼發?》這篇文章可以瞭解到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企業可以採取調整開工時間、避免人員密集生產活動等措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

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良辰旭日


我到現在都還沒發工資‖一月的沒發‖都沒錢開鍋‖不過副業很早就復工了‖兩年前的堅持感覺這條路走得對‖社區團購‖未來發展的方向‖砍掉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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