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 院和各地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和防範疫情緊急措施。疫情防控阻擊 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守德遵法。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予以分析解答。


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1)行為重的,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罪名從重處罰;

(2)行為輕的,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批准證明文件,處罰款。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

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

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

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

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

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供稿:青海言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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