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村民不同意按土地确权来分地怎么办?

柏峥云


承包地的转让应当由当地县政府统规定价钱,不能由当地土豪低价強包定价钱,避免″強肉弱食",以便使转让当时人能包得起,包得出,只有这样才能使转让长期稳定、有效发展。


好奇121


很多农村村民都不太乐意按照土地确权来分土地,其实农村的土地确权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关于确权问题之所以村民不同意肯定是确权之后产生了一些矛盾还有纠纷,有的村民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了,所以就会对这个问题产生很多不满,关于土地确权也是国家实施的一个政策,一般来说会出现一些矛盾给大家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承包的面积小了

很多村民之所以对这个确权不满意可能就是因为这个承包的面积小了,这样就会让更多的村民觉得受益少了,会严重影响村民的利益了。

第二、承包地被征用了

如果农民住的地被征用了,这样也会产生矛盾的,也就是在确切登记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从农民的一些承包地里面开始征用一部分,这样就会影响到农民利益了。

第三、农民确切的土地属于无法复垦的

这样的无法复垦的土地也是很多村民都不乐意的,而且很多人都会征用的土地产生一些纠纷的。

第四、人员变动之后承包地

很多村米有的是迁户了这样的一些人群因为还占用承包地,这样就会让村民们感觉不舒服,所以对于一些农民靠地为生的人来说就觉得非常有矛盾。

事实上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土地确权办法真正的让更多的村民满意的,因为村民的看法有很多,大家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益都是有限的,特别是每次都会进行土地承包政策,如果农户家里的人员多了或是少了都会影响到土地权益的。


小霏爱玩


土地确权到是可以,为什么很多人有意见,这个问题值得考虑。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还要继续延长,长久不变,这个方法为什么很多人难以接受?有人欢乐有人优,承包形势不变还可以,土地六十年不变或永远不变个,不做调整,应该说不合理,生者无地死者有田,人生一共有几个三十年或六十年,这样下去有的人一辈子也没有土地算什么农民呀,希望有关部门考虑一下无地农民的感受。


小纪哥256


我认为土地确权三十年应先平分了再确权,第一:三十年时间不短,人一辈子人好时候也不过三十年,第二:之前好多人没有地,再就是去逝的人地应收回,新生儿也是人理应当分配。个别村还有一些人情地关系地也应该收回,有合同的应公示讨论是否有黑色承包,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切为人民服务,力求公平公正,扶危救贫,让政策体现出合情合理。


青春杂谈


农村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对于每宗地的土地权属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这次确权主要是确认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后,将对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解决了农民原来没有任何实物财产抵押的困境。


4.,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正是因为确权后,有如此多的好处,且土地的潜在收益正在逐步增加,导致有些农民反对在现状下确权,这里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由于在根据国家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中,土地承包合同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承包期限。有许多家里新增人口多的,确权后,平均每个人的分到的地就很少,相比其他人口少的,平均分的多的,心里就很不平衡。

2.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人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或者村干部的个人决定,实际占用了一些集体的土地,形成既定事实。还有一些人对于上辈人的买卖,租借性质,或者两宗地的实际边界纠纷等等,由于上辈人的去世,已无法澄清。

3. 还有,就是一些村干部可能心态也有些变化。由于之前村里的土地分配,协调及确认,都基本由村干部们商量决定,这次确权后,所有的四至界线清清楚楚,面积也都明明白白,以后关于土地方面的话语权,也就少了许多,对于处理问题也就不积极。

所以,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利用政策和法律,协调好村民之间的矛盾,使确权的好处落到实处。对于通过村民之间协商,村集体协调都确实无法解决的矛盾,还可以通过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或者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一切都必须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小杨谈新农村


既然农民工可以进城打工!城市居民应该也可以去农村种地~这种方法!就可以把闲置的土地完全利用起来了~

既然土地是国家的!不管任何村庄乡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农民的自留地也可以自己(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租赁出去,获得一部分收入)土地不能闲置?!

只要城市居民愿意耕耘?只要缴纳一定的合理的费用!就应该可以租赁土地进行耕种!费用有国家统一审计?土地的好坏差可以分三个等级计算租赁的价格不等!

绝不应该因为城乡的区分?让土地搁置闲置~土地不利用?不耕种就是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为避免垄断可以申请和限量。

(海洋之音)


用户9635879133446


打1948年农村的中心工作就分,至今沒停过,分是为了合,合又为了分,为了分均了几代人负出了不卸的努力,从来也没做到都满意了,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就是做到平均人人全滿意,后几个小时以后还是能分出穷富来,因为玩牌就这么快。


多看多悟


视承包期决定。在承包期内,维持现状;超过承包期依法律规定重新通过表决决定。


南京徐剑


如果土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收回是合理的。如果经过确权登记,就不能收回。所以,回家看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是如何登记的四至,是否包含了您所说的“余头”,和那“一亩多”。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测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此外,如果是由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登记错误,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登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与承包地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依据本次确权登记中查实的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备案登记。


柠檬爱跑步


村民未按土地确权分地,看其原承包地合同面积是多少。少在分地时补足原承包合同面积。多余的退出。若不行,可依法起诉。世界之大,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