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辽宁,门诊全面开诊!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要求,在全力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基础上,有序推动、逐步加强日常医疗服务提供,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就统筹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疫情防控与医疗服务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发热门诊规范运行。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要求,加强发热门诊的人员配备、物资保障和运行管理,提升医务人员鉴别诊断以及病例筛查的能力和效率,规范做好病例报告工作,切实发挥好发热门诊在病例发现和报告中的前哨和关口作用。

二、强化定点医院和集中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各省新冠肺炎集中救治中心要严格遵照国家诊疗方案,规范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加强重症病例管理,强化中西医协作。各市要继续加强定点医院能力建设,对所有疑似病例要集中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

三、全面提供门诊服务。

在进一步强化、细化急诊急救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在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应全面开放门诊服务,中风险及高风险地区有序推动门诊服务全面开放,尽最大可能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不得以疫情等各种借口推诿、拒绝患者就诊和住院。对肿瘤、肾内等重点科室以及针对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门诊服务要立即开诊。开展诊疗活动的医院必须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进入医院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无特殊情况必须佩带口罩。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群聚集。要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网上缴费、诊间结算等措施,三级甲等医院普通门诊预约诊疗号源投放不得低于全部号源的80%。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减少交叉感染。加强陪护探视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探视人员和探视时间,原则上“一人”不得超过“一陪护”。

五、加强普通病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全面建立住院部普通病房(非感染科病房)疫情防控专员制度,专员负责实时排查病区内发热病人或不发热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类似临床表现的患者,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对疑似病例协调隔离、转运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医师做好个人防护等工作。

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严格规范预检分诊、病例筛查、可疑发热患者转运、个人防护、院感控制等重点环节流程,积极做好疫情防治工作人员、药品、设备、器材等保障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病例筛查,对可疑发热患者及时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指导和协助患者做好个人防护。医养结合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

七、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医疗机构感控委员会、感控管理部门、临床与医技科室感控管理小组、感控专(兼)职人员责任,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和控制十项基本制度;配足感控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感控管理部门管理力度,建立可追溯的感控管理工作记录;实施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全员感控培训,要多方筹措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充足和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严防医务人员感染。

八、大力开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举办互联网医院,推行互联网诊疗,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降低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要有效利用远程会诊平台、分级诊疗惠民服务平台,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缓解医院诊疗压力;借助“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广泛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等,拓展线上医疗服务空间。

九、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单位内部显要位置和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发热病人就诊流程、发热门诊及定点医疗救治机构信息,同时大力宣传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防控意识和能力,引导发热病人合理就医。

十、有效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系统建设,维护疫情期间正常医疗服务秩序。要加强医疗纠纷化解力度,提高化解速度,对于院内未解决的医疗纠纷,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患者通过人民调解等途径依法解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置,对于涉医违法犯罪实施“零容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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