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除了业主委员会还有谁来监管物业?

老兔4818223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可以分为以下六个层面:

1、业主的监督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其监督权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三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的工作情况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公开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对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或者举报。

2、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是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是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后一项主要是对业主的监督权,即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督促、催告。例如,对业主乱搭乱建、楼道堆放杂物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督促、催告等。

由此看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实际上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业主的违法、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业委会有权阻止和制止;另一方面,对于业委会做出的错误决定,业主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法院撤销,对业委会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业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名称可能有差异,一般是称为住建局(委)或房管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权是行政监督权,可以说对物业服务企业最有威慑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资料的、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可以处1~10万元罚款;对于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可以处5~20万元罚款。

4、政府基层组织的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权,主要侧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移交等。一些地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多数明确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上述相关工作。对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错误决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撤销。

5、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委会做好小区治安和社会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6、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关物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均是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主持起草、制定。各地市物业管理协会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指导、监督好本地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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