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战“疫”期间,国家出台这些利好政策,帮助矿山企业渡难关

◎张法柱/文

最近树人律师和客户交流,因为疫情都受到哪些不利影响?几乎所有的客户都关心:什么时候复工?再者就是如果迟迟不复工企业的现金流就要出问题了。

聊到具体事项,许多矿山企业都担心企业没法开工,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怎么还?工人的工资怎么发?社保怎么缴?矿权证到期怎么办?

急企业之所急。疫情期间,树人律师紧密关注国家针对矿山企业的利好消息,帮助矿山企业共同解决最担心的问题。

细数一番,发现国家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还真不少:

在金融方面,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

针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松绑,信息披露可延迟;

在劳动用工方面,尝试灵活方式办公,工资按阶段发放;

在税收征收方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在矿政管理方面,矿权到期可延期申请,建设项目在线审批。

国家出台上述一系列重要政策,为矿山企业减轻经营负担,渡过疫情难关提供了有力支持。下面树人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政策内容,同时就如何充分利用政策优惠为矿山企业“支招献策”。

金融扶持政策: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

疫情期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一系列惠企金融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实现复工复产。树人律师经分析研究,总结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无法进行矿山生产和无法进行矿产品交易的矿山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现状,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2、保持贷款增速,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3、减费让利,延后缴费时间。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矿业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4、“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各银行机构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

除上述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外,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出台类似举措。疫情影响下,对矿山企业来说,核心利好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旧贷款可展期或续贷;二是新融资可降低成本。

为此,在疫情影响下,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一方面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申请展期和续贷,另一方面可结合当地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申请新的融资支持。以保证企业复工后有充足的资金运转保障,减轻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扶持政策:再融资制度松绑,信息披露可延迟

1、再融资制度松绑。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改的决定》,松绑再融资制度。(具体分析见树人律师微信公众号文章《重大利好:新规之下,矿业标的将受热捧》)

2、业绩报告延缓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3、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树人律师建议:

证监会新规放宽了再融资规模、创业板发行条件及再融资条件、投资者数量等限制,缩短了非公开发行锁定期,同时增加了议价空间。这些新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矿业上市公司可充分利用再融资制度松绑的机会,扩大企业融资,增强企业实力。

此外,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矿业上市公司,延迟披露公司业绩报告,并延长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这对于减轻疫情冲击具有积极意义。矿业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证监部门申请延期。

劳动用工政策:尝试灵活方式办公,工资按阶段发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一再延迟。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国家对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以及工资如何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地方人社部门出台了很多规定。树人律师经分析研究,并结合最新政策规定就矿山企业最关心的劳动用工问题,通过问答形式整理要点如下:

Q:对因疫情感染或接触被隔离或因疫情管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如何支付?

A:企业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被确诊的职工,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A:(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关于企业复工,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处理用工问题?

A:(1)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树人律师建议:因疫情原因职工不能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办公方式,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解决时空限制。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劳动用工的优惠政策,通过申请稳岗补贴等方式缓解企业压力。

社保缴纳、税收征收扶持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系列优惠政策。树人律师总结矿山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3、开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梳理明确185个可在网上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并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缴费重点问题,编制《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在线办理业务。 

树人律师建议:大多矿山企业已陆续复工,根据最新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阶段性免交或减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于6月底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此外,可于2月28日前申报纳税即可。

矿政管理扶持政策:矿权到期延期申请,建设项目在线审批

1、矿业权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延期申请。自然资源部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此外,地方省份如贵州、陕西、青海、宁夏、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20多个省份均陆续出台了关于矿政管理的相关政策。

2、建设项目立项及用地审批实行“一网通办”在线办理模式。对于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和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网上办理,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用地审批工作顺利开展,减少疫情影响。

树人律师建议:矿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可根据相关要求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权延续手续。在此期间,矿权证继续有效。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用地审批,应及时登陆当地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根据相关要求和操作指引,申请在线办理。

新冠疫情给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挑战。在残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生存既要靠矿老板们运筹帷幄、高瞻远瞩,同时也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及时掌握并充分运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矿山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助力。

因此,树人律师就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重要扶持政策进行了总结,并及时推送给大家。希望能在这场战“疫”中,为广大矿山企业渡过难关略尽绵薄之力。


战“疫”期间,国家出台这些利好政策,帮助矿山企业渡难关

张法柱律师,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学士。

在树人北京所主要从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的并购重组、诉讼纠纷和常年法律服务工作。

自加入树人北京所以来,为黑龙江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西部资源有限公司、青海西部稀贵金属有限公司、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西藏盛源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板溪锑矿与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件、黑龙江宝山矿业与上海深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非联拓破产清算案件等多起诉讼仲裁案件。业务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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