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男子非法狩獵被處罰款8400元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案件回放】近日,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聯合南門峽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狩獵案件,違法行為保某某被處罰款8400元。

1月27日上午,互助縣南門峽林區派出所接到群眾匿名電話舉報稱:“南門峽鎮東溝村村民保某某最近利用粘網抓捕野生動物。”接到報警後,派出所迅速行動,組織警力趕到東溝村,在村民保某某家南牆根發現兩個塑料袋,內裝環頸雉(野雞)死體(無毛無頭)五隻、肢體四塊。隨後在保某某的指引下,趕到保某某家莊廓後山山樑,查獲保某某架設的粘網2個,當場責令保某某將架設的粘網全部拆除,立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並將其依法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詢問,保某某對其非法狩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以案說法】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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