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的法律风险提示【刑事篇】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给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回乡及返工带来很大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按照我市出台的《毕节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部分企业陆续复工。为帮助企业及员工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梳理出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特别提示,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1.企业员工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企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未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陆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年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旅游,其间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25日陆某返回赣州后被告诉且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当地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2日至23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同日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孙某某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其行为造成密切接触者等21人被隔离观察,该镇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另有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月5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示:

如果您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例,或者您系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请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即使您还没有被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您已经察觉自身或家人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请自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实告知医护人员近期行程,有无疫区旅居史、确诊病例接触史等。企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保上岗员工有无需居家或者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不得强制要求正在接受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因无法复工陷入困境,在严格落实政府防控措施、服从防疫指挥的前提下,可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2. 企业经营者及员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陈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阴底乡的陈某国、陈某银二人无视疫情严峻形势、罔顾法规,出入卡点不戴口罩,甚至辱骂工作人员和民警。当民警对陈某国询问情况时,陈某国的父亲陈某信冲上去打了执法民警,致民警胸部软组织损伤。2月21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信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及员工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疫情防控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员工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

3.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在疫情期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指使或纵容员工随意殴打、恐吓防控人员的,殴打、恐吓、辱骂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张某某、安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9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安某某酒后途经赫章县兴发乡丫都村丫都组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安某某无故将设置在路上的警示锥筒踢倒,防控检查点执勤工作人员文某等人向安某某询问情况,被安某某、张某某辱骂、恐吓。后安某某回家提菜刀到现场恐吓文某等人,文某等人退到防控检查点临时帐篷内躲避,张某某又用脚踢踹帐篷。后二人被村民劝离现场。当日,张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21日下午,赫章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疫情当前,唯有万众一心,方能共度时艰,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企业及员工应当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控管自己的言行,不传谣、信谣,不起哄、不闹事。

  

4. 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余某诈骗案。纳雍县龙场镇箐脚村余某在看抖音和快手视频时,看到别人发卖口罩的视频,便产生了利用销售口罩诈骗的念头,便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信息,当受害人付款后,就将其拉黑。自2020年2月4日以来,余某作案多起,共诈骗他人现金16000余元。目前,余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示:疫情当前,社会各界应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应增强法治观念,切莫心存贪念,利用疫情“商机”,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5.企业可能因不了解防疫期间用工和工资政策,发生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近日,某建筑工程承包人黄某因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疫情期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员工出勤,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停业、停产的,应当依法向员工发放生活费。经营者不得以企业在疫情期内运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为由,拖延、克扣员工依法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


    

6.企业经营者、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本单位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某挪用特定款物罪。2009年至2012年,江苏省灌云县某村支书范某某,经与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应当补助给农民的部分扶贫攻坚奖励资金人民币4万余元挪作上交乡社会抚养费等。灌云县人民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抗疫救灾物资是疫区及全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自我约束与制度监督并行是保证防疫物资真正用到刀刃上的重要保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按照资金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7.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星关区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2月6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毕节区域负责人钟某某在七星关区某酒店后门销售一次性口罩,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销售口罩1848个,该批口罩无合格证明文件。七星关区检察院接到通报后,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廉江市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天津市某大药房涉嫌虚假宣传案。天津市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为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共销售3584盒。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关,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积居奇,从中谋取暴利,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以合理价格售卖,不得哄抬物价。三是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8.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紧、任务重,但用人单位依然要严格审查招录的员工,确保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重要提示


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工作要求,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改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办理和回复答复群众反映的控告申诉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涉及企业业主和员工的诉求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回复,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给您带来的不便。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可通过以下途径:

1.邮寄信件。请将申诉(控告)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香田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邮政编码:57170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控告)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工作日期间,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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