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豫01民終24573號「平安財險敗訴」(留了作業)

<strong>導讀:

<strong>借案說案學知識:高利轉貸罪

<strong>《刑法》第175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行為。

<strong>什麼是“高利”?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即為高利轉貸罪所要求的“高利”,即符合刑事立案的標準。

<strong>親:根據所學知識,完成課後作業。這個案子的被告又沒出庭,想不通,都被嚇跑路了?哎


案號:(2019)豫01民終24573號「平安財險敗訴」(留了作業)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01民終2457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夏龍,河南佐達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漢族,鄭州市廣元商貿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南省濮陽縣。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2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2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夏龍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公司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243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趙**向平安公司償還理賠款共計人民幣50300.82元(包括本金49248.81元,逾期利息973.49元和逾期罰息78.52元)及逾期保費3360元;

2.依法改判趙**向平安公司支付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50300.82元為基數,自2017年0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公告費等由趙**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被保險人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已於2016年5月19日按1:99的比例向趙**發放了貸款,平安公司提交的《貸款信息和還款交易明細表》可以證明,且平安公司提交的兩份分別由金安公司和民生銀行出具的加蓋公章的保險賠款確認書亦能間接證明。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趙**是等額本息按月還款,而平安公司提交的《貸款信息和還款交易明細表》載明,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之間趙**沒有任何還款記錄,證明趙**逾期未償還貸款且滿足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的理賠條件。平安公司已於2017年4月10日向金安公司和民生銀行理賠,有二公司出具的保險理賠確認書予以確認,且理賠金額與平安公司提交的《貸款信息和還款交易明細表》顯示的金額一致,趙**亦沒有到庭否認上述事實。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支持平安公司的上訴請求。

趙**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

平安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償還平安公司理賠款50300.82元(包括本金49248.81元、逾期利息973.49元和逾期罰息78.52元)及逾期保費3360元;2.判令趙**以50300.8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平安公司自2017年4月10日起的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定:

2016年5月19日,趙**與案外人金安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為趙**提供聯合貸款服務;金安公司向民生銀行申請相關授權,代理民生銀行與趙**簽訂借款合同並處理聯合貸款相關事宜,代為行使與履行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簽署、貸款的發放、還款提醒、貸款催收等;趙**向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貸款金額為60000元,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實際放款日與上述起始日期不一致以實際放款日為準,貸款到期日相應順延);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現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等分36次償還,每月與放款日相對應的日期為還款日;趙**未按約定及時繳足當期應還款項致金安公司無法按時扣收應還資金的,構成貸款逾期,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有權向趙**進行貸款催收;趙**發生逾期的,逾期款項中的借款本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計收逾期罰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趙**還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時,金安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宣佈貸款立即到期,並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等。

同日,趙**就該筆貸款在平安公司處投保“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其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1.中國民生銀行及其指定受讓人,2.金安小貸;每月保費率為1.5%;每月保險費金額900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委託被保險人從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後,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後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費。

<strong>一審法院認為,平安公司起訴要求趙**償還平安公司理賠款50300.82元、逾期保費3360元及相應的違約金,應向一審法院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現平安公司所舉《借款合同》《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僅能證明趙**與金安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申請向民生銀行及金安公司貸款併為此在平安公司處投保,不足以證明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按照約定向趙**發放了相應貸款。平安公司所舉《保險賠款確認書》系利害關係方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珠海分行單方製作,且其載明的金額與平安公司所訴數額不符,不能證明趙**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且由平安公司作為保險人向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進行了代償。故平安公司要求趙**償還理賠款、逾期保費及相應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平安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56元,公告費240元,由平安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平安公司提交的證據有: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客戶電子回單一份,證明目的:重慶金安小額貸有限公司已經向趙**發放貸款,趙**沒有按約定還款。平安公司對趙**的貸款進行代償,平安公司有權向趙**進行追償。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strong>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涉案《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的被保險人為“中國民生銀行及其指定受讓人”和“金安小貸”,投保人為“趙**”,保險責任為“投保人未能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人賠償”,但是根據平安財險公司提供的涉案《借款合同》,合同的簽訂雙方為金安公司和趙**,民生銀行並未作為合同簽訂主體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簽字;且涉案《借款合同》雖然載明“為幫助趙**享受更便捷高效的貸款服務,金安公司向民生銀行申請相關授權,代理民生銀行與趙**簽訂借款合同並處理聯合貸款相關事宜,代為行使與履行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簽署、貸款的發放、及還款提醒、貸款催清收等”,但是平安財險公司並未提供金安公司獲得民生銀行授權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借款合同》的簽訂合法有效,故而也不能證明涉案《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所承保的涉案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事項合法有效。另外,平安財險公司所提交的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戶電子回單和民生銀行出具的《保險理賠確認書》均為複印件,不能證明金安公司和民生銀行已向趙**發放了貸款,也不能證明趙**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且平安財險公司已進行了代償。

綜上,平安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56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成 鍇 審判員:李劍鋒 審判員:王 怡 法官助理:張彩娟 書記員:安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strong>編後:

<strong>一審:

<strong>重慶金安小貸(平安普惠公司)不能提供貸出憑證,不能證明貸款發出。所舉《保險賠款確認書》系利害關係方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珠海分行單方製作,無效。

<strong>二審:

<strong>1.鄭州中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句話很重了,為什麼,讓我想一想。

<strong>2.相關出貸、理賠等電子憑證為打印件無效。(即使是電子文件也沒啥用,自己家電腦裡的事,誰能說清楚?)

<strong>3.借款主體資金來源:民生銀行99%,重慶金安小貸1%,《借款合同》上無民生銀行簽章,平安小貸公司說民生銀行有授權,卻拿不出授權書,因此《借款合同》出借人、《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主體不明,合同無效。

<strong>課後作業

<strong>民生銀行出資99%,重慶小貸出資1%,但放貸收入卻是民生拿1,平安普惠拿2。民生銀行冤大頭?

<strong>為什麼沒有出具授權書,是否涉嫌“高利轉貸罪”,這一點留作業,大家積極探討、學習、交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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