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至上!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人民至上!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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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至上!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人民至上!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三、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方式。《宪法》第 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有效准确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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