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口罩“六宗罪”

洪樹湧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 戰疫下的刑事風險 之 “口罩犯罪”


新冠疫情襲擊,今年春節以來,街頭冷清異常,網上卻熱鬧非凡。朋友圈不斷刷屏的不僅有持續更新的疫情消息,求購、售賣口罩的信息也鋪天蓋地而來。在一“罩”難求的當下,有人為一己私慾,昧著良心,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口罩,還有人甚至發佈虛假信息,以賣口罩為名詐騙錢財。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試法必被捉——可能涉嫌六種罪名。

一、詐騙罪


在所有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中,口罩詐騙案件尤為突出,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在朋友圈、微信群或網店發佈虛假銷售信息,被害人轉賬後,犯罪嫌疑人馬上把其拉黑或者自己玩失蹤。根據“兩部兩高”《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簡稱《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安徽省首例口罩詐騙案,被告人獲刑2年8個月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看到微信好友季某發朋友圈求購口罩,遂主動聯繫被害人季某,謊稱有KN95口罩售賣,並通過網絡搜索KN95口罩的生產資質、證書、照片等發送給被害人季某。季某信以為真,同意購買5650個KN95口罩,並支付定金人民幣9295元。後被告人黃某某要求被害人季某支付餘款人民幣26300元后才能發貨,被害人季某遂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人民幣26300元。後被告人黃某某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網絡賭博。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山東省威海市被抓獲歸案。法院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案例:浙江省判決涉疫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以來,被告人周某、盧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經銷口罩牟取利益。經盧某推薦,周某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兩名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且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先後購得32000餘隻、24000餘隻口罩。同時周某與被告人王某通過微信渠道對外發布銷售醫用口罩信息,招徠被告人餘某作為銷售下家。1月31日,周某、盧某、餘某、王某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發現該批口罩系“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但四人仍將該批口罩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並從中牟利,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經鑑定,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法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案例: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貿從業人員,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市場急需口罩,便至義烏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1月25日,邵某某先後兩次從田某某(另案處理)處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並將上述口罩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18萬餘元。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20萬餘元。案發後,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為打開銷量,口罩銷售者冒充大品牌進行銷售,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廣東省高院發佈的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之一

2月13日上午,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白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一案。經法院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白某某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獲刑三年。

一個口罩“六宗罪”

   荔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張某某(另案起訴)出售假冒“3M”註冊商標口罩,銷售金額30.56萬元。其中部分口罩經轉賣後被捐贈至醫院。案發後,公安機關在白某某經營的勞保店繳獲部分假冒“3M”註冊商標口罩。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五、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口罩“六宗罪”

網傳某地口罩價格截圖

1月26日,瀋陽警方將高價倒賣一次性口罩的郝某某抓獲,依法沒收一次性口罩163包。經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以每包10元的價格購入非醫用一次性口罩,並以每包22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還有不少地方口罩賣出天價,一個口罩銷售價比成本價多出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真可謂“沒有最貴,只有更貴”。

六、投放危險物質罪


回收舊口罩再次販賣的,口罩上有細菌或者有病毒,這些細菌或病毒導致購買者患病的,屬於投放危險物質,根據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最高可判處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深圳市民舉報買到“二手N95口罩”,警方查處26000只涉案口罩

根據市民反映松崗街道一家名為某某藥店售賣二手口罩的線索,深圳市寶安警方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共同處置,現場發現確有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目前涉案兩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已被刑拘。

寶安警方通報稱,1月26日20時許,東方派出所街道報警,有市民稱在松崗街道東方工業二路樓崗瑞草堂藥店內購買的二手口罩有明顯汙漬,並且該店售賣的號稱為N95的口罩售價達18元/只。

一個口罩“六宗罪”

回收舊口罩,特別是回收疫區用過的口罩再次販賣的,在當前的形勢下無異於謀殺,口罩上有細菌或者有病毒,這些細菌或病毒導致購買者患病的,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筆者認為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忠告


在當前防控疫情關鍵時刻,千萬不要昧著良心發國難財,更不要造假售假,甚至回收使用過的口罩翻新後再次販賣。消費者也應擦亮雙眼,儘量到正規渠道購買口罩,以免人財兩空,甚至傷害自身健康。


一個口罩“六宗罪”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執委會委員兼刑事一部部長

廣東泓法刑辯律師戰隊創始人

廣東省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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