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止讼、儒家教化,浅谈我国古代时期,衙门文化中的息讼理念

以刑止讼、儒家教化,浅谈我国古代时期,衙门文化中的息讼理念

中国古代的息讼观念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汉朝,完善于明清时期。在这一理念下,减少地方百姓的诉讼成为首要前提。那么,地方官员如何减少百姓的诉讼呢?答案是调解。通过由地方官主动出面调解百姓之间的纠纷来达到减少地方诉讼的目的。在矛盾扩大之前进行调解,使矛盾的影响最小化此外,以此来达到息讼的目的。下文我们就对衙门文化中的“息讼”进行探讨。

一、历史传统的延续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儒家伦理在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维持着社会的稳定秩序,而“息讼”则是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提出的社会治理观。而息讼文化又是有相关历史原因和时代政治背景的。

1、以刑止讼

礼教的教化作用是个长时间循循渐进的过程,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较为可观的成果。所以,为了达到息讼的结果,统治阶级通常会借助司法机构和法律的力量来让百姓产生对官府恐惧的心理,不敢诉讼。有些地方官员更是为了减少地方百姓的诉讼,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无论是谁,只有通过相应的处罚以后才能进行诉讼,以此来减少百姓去官府诉讼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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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有些官员为了减少百姓诉讼,采用软硬皆施的方式达到息讼的目的。其规定百姓诉讼,打官司无论赢否,都缴纳罚金,或进行劳役,使百姓,出现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减少诉讼,来达到统治者息讼的目的。例如,河南省建于元朝大德十八年的内乡县衙,其资金和劳动力来源大多出自当地的案件诉讼,但其地方官员却在官衙建成后被以赢捐输罚的原因弹劾,由此可以看出,赢捐输罚这种减少诉讼方式的方法,并不被当时的法律说认可。

中国古代的经济生产方式一直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百姓严重依赖土地。同时由于商业发展较为缓慢,导致人口的社会流动性较差,这就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人情伦理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主导性因素,所以,无论官司的输赢,都将会对人与人之间产生相互“结仇”的后果,所以,在面对日常生活中的纠纷问题时,人们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打官司。这就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息讼观念创造了发展的土壤。

2、儒教对息讼制度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儒教作为中国古代的国教,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而儒家倡导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其学者认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比,法律处占据次要地位,百姓之间的纠纷应当以礼让作为其解决的主要手段。例如: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除此之外,儒家学者反对人们上诉于打官司,而是想通过道德和礼教的教化作用来使人们养成和解的思想道德品质,从而达到息讼或无讼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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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儒家的思想也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立法观念,在法律的制定与日常生活中的审理中,大多都注重义轻利,审判人在作出判决时大多以伦理道德作为其出发点,强调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以息讼或无讼作为其判决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而非以个人利益出发。

3、统治阶级统治观念的推动

在中国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中,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的思想始终是封建王朝的君王确立其统治的主导性思想,在这种思想的领导下,统治者以民间百姓的诉讼多少来衡量自己的民意程度及政绩好坏的标准。上诉的频率越少,说明社会越稳定,所以统治阶层会想方设法的对民间的上诉作出一定的限制,来保护与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如在立法上确立百姓上诉的范围及内容;在司法上设立不同等级的司法机构,让百姓逐级依次进行上述,以及规定哪些时间可以上诉,哪些时间不能上述等,以此来为百姓的上诉造成阻碍,防止百姓出现争诉等现象,从而达到息讼甚至无讼的政治目的。

二、官员的政绩追求为息讼观念提供土壤

1、官员升职的需要

“讼少则优,讼多则撤职”,是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任用官员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因此,古代为官之人通常为了谋取政治上的高升而采取强制的方式来减少百姓的诉讼的频率,以此来达到息讼和提升官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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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品质的衡量

中国古代的政治和选官制度是以文官政治为主导的,其选拔官员大多数由儒家弟子组成,而儒家学派注重个人的思想品质,道德素质。这就导致了大多数官员对官风,官声的重视,使各地方官将息讼,无讼,及调解作为自己评价政绩的标准。其追求无讼与息讼的心情过于急切,一旦百姓诉讼过多,其地方官就会认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地方的百姓,就会对自己的政绩产生怀疑,便会离职认罪。如:汉书记载;韩廷寿作为东郡太守,以德为治,禁止诉讼,三年期间,断案大减,天下为最。

后迁太守出行巡县至金陵,见有兄弟因田争讼,廷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表率,不明宣明之教化至今民有骨肉竞相争讼,即伤社会之风化,当先退。’是日移病不能退,闭阁思过。讼者宗主相责让,兄弟深悔曰“愿以田相移,以后不相争”。《汉书.韩廷寿》可见中国古代为官之人对息讼的重视程度之高

3、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和谐一直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诉讼模式就如同父母处理子女之间的纠纷一样,多采用和解的方法解决问题。为官者如父母,被百姓称呼为“父母官”,这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起照护一方之百姓的责任。

此外,家庭之间的伦理宗法制度也对国家诉讼制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社会和谐观由影响着社会司法体系的发展,所以一旦百姓之间发生纠纷,官员们一般会出面进行调解,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和谐。而在古代封建宗法制的社会中,官员作为百姓的父母,拥有绝对的权威,这就为息讼提供了有力的推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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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轻则会导致农业的减产,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重则会导致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这既影响政府的税收,也可能增加流动人口,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对于有些诉讼,地方官贪图钱财,玩儿弄权力,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有可能,造成官民矛盾加剧,使社会隐藏矛盾激化,从而导致王朝的灭亡,这更是封建王朝统治者所极力避免的。所以统治者多鼓励息讼,鼓励百姓之间以和解的方式处理其之间的纠纷。

三、中国大地的传统文化滋养着“息讼”理念

经济与政治对于文化的发展起决定性影响作用,中国古代的封建的只给知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对于土地拥有强烈的依赖性,这使得百姓在面对邻里之间的纠纷,大多采取调解和息事宁人的方式来解决其之间的纠纷,而不是通过上官府告官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从根本上为息讼观念的产生奠定了经济物质基础。

此外,文化也影响着中国古代息讼制度的发展,在中国古代以儒家为主导的社会思想体系中,和谐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主流思想,在这种思想下,人们认为诉讼是件可耻的行为,而另一方面,由于儒家学者和统治者对诉讼的丑化,导致百姓诉讼的的频率下降,息讼观念也就由此而生了。

除此之外,家族观念与宗法制也深深影响中国古代的诉讼观念,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制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社会,在这种社会下,每个家族都有其一位长辈作为其家族的对外代理人,其余族人对于外界的联系很少,基本上在由家族内部成员组成的小圈子里进行其社交活动,即使其成员间出现纠纷,也多由族中长辈进行内部调解,并不会去告官,这就为中国古代息讼制度的发展创造了发展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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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物质决定意识,意思反作用于物质,并给予以重大影响,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一种的一种意识,受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并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使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一种不同于其他文明的一种独特的司法体系和制度,这种制度维护了中国古代近2000年的社会稳定秩序,直到今天,这种司法制度仍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北方法学》

2、《法治研究》

3、《论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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