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有權繼承所有財產嗎?

風繼續吹


夫妻一方突然去世,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繼承其全部財產的,除非死者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按照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分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三種形式,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只有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才開始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在題例中,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突然去世,這種可能性不大),那麼其遺產就需要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來繼承,一般是等額分割。繼承開始時,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然後對死者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及其婚前個人財產,按照繼承人人數再進行等額分割,由各位繼承人分別繼承各自的份額。

舉例來說,假設死者父母健在,雙方有一個子女,那麼,死者的遺產(包括死者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和死者婚前個人財產的總和)將分割為4份,另一方只能繼承遺產的四分之一。


小豬房論


您好!

題主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確實也代表了很多家庭的認知上的模糊點。

多數情況下,一方去世之後,另外一方不能繼承全部財產。

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 一是去世方沒有訂立遺囑、且除配偶外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 二是去世一方生前訂立過遺囑、指定全部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人為另一方。

以下主要從常犯的錯誤、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建議做法等四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常犯的兩個錯誤

1.自然繼承

就如題主所提到的問題。這裡特別要糾正一個認知上的錯誤:不存在“自然”繼承!

夫妻打拼下來的財產,一旦某一方去世,這些財產不會“自然”歸屬於在世一方,要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繼承順序來執行遺產份額的分配。

2.拖延辦理

這是家庭財產繼承中常犯的第二個錯誤。

很多朋友提到過,就算不完全是自己的,至少也跑不到“外人”手裡,不用那麼著急辦理。這裡需要提示的是:

  • 無論是早還是晚,繼承是必須要做的,除非這些財產不要!既然必須要做,早辦一定比晚辦好。

  • 永遠無法保證家裡沒有“外人”出出進進。在現實中,發生的轉繼承、前配偶分得財產的情況,非常普遍。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發生在去世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訂立的遺囑無效的前提下。

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題主提到夫妻雙方一方去世,意味著肯定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上結論:如果在法定繼承情況下,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全部,那麼去世人的父母應當已經過世、且沒有子女(包括婚生或者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因此,主要看題主的家庭情況,判斷配偶是否可以法定繼承全部。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發生在去世人生前訂立過合法遺囑的前提下。這裡分兩種情況:

  • 如果去世一方在生前通過遺囑指定:個人全部合法財產均由在世配偶繼承,那麼配偶是可以繼承全部的。

  • 反之,在世配偶不能繼承全部、甚至沒有繼承權。

“遺囑繼承”相對於“法定繼承”有兩個最大的差一點:

  • 可以在生前指定好、未來去世後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人。這是相對法定繼承的最大的區別點。

  •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因此,指定誰,其他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建議做法

如果家庭中出現一方先去世的情況,無論是否有遺囑,均建議要把在世一方的利益、把自己“小家”的利益保護放在考慮的首位。畢竟,家庭財產是夫妻兩人經營來的。

因此,繼承人建議從如下兩類人中選擇,並且最好集中到這些人身上:

  • 在世配偶。將所有遺產均由配偶繼承。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最好通過協商的方式,讓其他繼承人父放棄。

好處是:財產集中、不會分散。未來在處置或者再次發生繼承的時候,不需要徵求其他人的意見。意見人越多,越容易產生分歧甚至糾紛。不好的地方在於:同一份財產可能會發生多次繼承,涉及到重複繳費的問題。

  • 自己的子女。將所有的遺產給到自己的子女。同理,協商其他繼承人放棄。

好處是:財產仍集中在自己的“小家”人手裡,包括的配偶和自己的子女,並且所繼承下來的財產短期內不會涉及到“多次繼承”的情況,費用上節省一些;不好的地方在於:如果子女對在世配偶不孝順,那麼在世配偶沒有全部財產的支配權。


一紙家書


除非去世的一方沒有子女、且父母均過世,另外一方才有可能繼承所有的財產。乾巴巴地闡述沒意思,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王先生於4月23日開車外出談公司合作,因為一場大雨在回家的路上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查明,王先生名下有財產房子一套和另外的一些財產。對於這些財產的繼承,王先生的妻子有權繼承所有嗎?

這個問題很寬泛,我國《繼承法》規定了法定繼承的順序:法定繼承是有順序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現在的問題是,配偶有繼承權,但是能繼承多少?部分還是全部?


雖然繼承的方式多樣,但是有前後之分的,即哪種繼承方式優先適用。在法律上已有明確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是突遭意外死亡的,而且在這之前他也沒有定下遺囑,因此這時候的繼承方式是法定繼承。而根據上文所說的法定繼承的順序,我們可以知道王先生的妻子是第一順序裡的繼承人,是有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的。但是這個時候王先生的父母出面,想要來爭奪財產,所以問題變成了,第一繼承順序中又應該如何分配?


王先生的妻子認為既然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且房子在婚後也參與了還貸,財產理應歸自己所有;而王先生的父母則認為,自己也應該得到贍養費,主張分割遺產。對於財產份額的繼承,我國《繼承法》裡規定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strong>王先生的妻子和王先生的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妻子和父母都有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不全歸妻子所有。

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不是全給妻子,也不是全給爸媽,也不是給了妻子再讓妻子給爸媽贍養費,而是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一人一半平分。假如王先生有孩子的話,孩子也應該得到一份份額相等的遺產。


除了上文規定的一般情況之外,如果繼承人有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是和繼承人共同生活,在遺產的分配上還可以多分一點,聊表安慰。因此,對於遺產的繼承,也是看具體情況而言。多瞭解些法律,在許多方面會有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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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丈夫遺產。但是,是否可以繼承全部遺產,則要視情形而定。

如題所述,夫妻一方突然去世,既然是突然去世,那他提前訂立遺囑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我們直接推定夫妻一方沒有提前訂立遺囑,他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辦理。

那麼,按照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則,夫妻一方的遺產該如何處理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仍然健在,夫妻雙方也育有子女,那麼他的遺產應當由上述人等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如果他的父母已經去世,也沒有育有子女,那麼他的遺產則只由另一方單獨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當然,這裡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原則上夫妻雙方的家庭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只有一半份額屬於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只有一半可以作為遺產給他繼承。那麼,我們假設夫妻一方的父母健在並育有一子,另一方能夠分到多少財產呢?答案是:1/2+1/2×1/4=5/8。

顯然,即使另一方不能分得全部遺產,也能分得大部分遺產。


冰焰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了,另一方無權繼承所以財產。如果非要擁有所有財產,便不是繼承財產,而是侵佔財產。

這個問題需要注意兩大點

1、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立有遺囑,並在遺囑裡明確寫明瞭自己財產的分配方式。那麼,就要嚴格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配。

2、假如去世的一方沒有立遺囑,則首先要對他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從中劃分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另一方只對這部分財產享有一部分繼承權。然後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分為二,另一方首先可以得到屬於自己的那一半財產。

而屬於去世一方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依據《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進行遺產分配。其中包括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過,這兩大順序繼承人並不是採取並列集成原則,而是優先繼承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便沒有繼承這部分遺產的機會。

因此,去世一方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由他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分別繼承一部分。最終,另一半得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加上從另一半中繼承的一部分遺產。

配偶去世後的財產繼承並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簡單,另一方不可能繼承到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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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了這個問題,感覺題主有點貪啊。為什麼要提出繼承死者全部財產呢?難道死者是從石縫中蹦出來的嗎?難道她沒有兒女嗎?

根據法律,夫妻一方突然世,另一方是有權繼承另一半的遺產的,但不是全部,因為任何一個人,只要父母還在,生有子女,那麼他(她)的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不止配偶一個人,而是父母,配偶和子女。

當然什麼都不是絕對的,如果對方在去世之前立下有效遺囑,將自己的所有遺產都贈予自己的配偶,那麼,死者的配偶就可以得到死者的所有遺產了。所謂的有效遺囑,是指有法律公證,或者遺囑是在遺囑人清醒,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與遺囑人沒有利益關係的中間人作證明而立下的。而夫妻雙方私下協議不算有效。

不過,這裡還要聲明一點,死者的一切還包括死者的債務。如果死者生前負有債務,那麼將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去拿出相應的財產清償債務,如果資不抵債,繼承人還有要替死者繼續償還的責任。


萍風竹雨123


自然未必。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個規定足夠清楚明瞭了吧。遺產有繼承人繼承,而繼承人不僅僅只有配偶一人。在法律上,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享有繼承權,一般均等繼承遺產。

所以,夫妻一方死亡,留下的遺產則由上述的繼承人均等繼承。若是父母已不在,也沒有子女,這種情況下才由配偶一方全部繼承。

當然,這裡可能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問題。若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配偶可以享有一半的份額,在先剝離一半的財產份額後,剩餘一半作為遺產均等繼承。


葉律師


你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兩點,一個就是夫妻是否是已經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夫妻?因為只有法律上認可的婚姻關係的配偶才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只是同居關係,或者只是辦了所謂的酒席,不論生活了多少年,都不屬於法律上所認可的夫妻關係,這種情況下,除非對方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歸於你,否則是沒有辦法按照法定繼承來享受繼承權的。

第二個就是要看去世一方在生前是否訂立了遺囑?如果去世一方在生前訂立了遺囑,並且沒有將財產給予自己的的配偶,那麼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該遺產只能按照遺囑的約定進行分配,而不能按照法定繼承。這時候另一方配合無法繼承遺產。

但是如果去世一方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順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所以此時,配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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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夫妻一方突然離開了人世,那麼另一方還要繼續的生活下去,也要有一個經濟條件作為保障。所以說,作為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作為妻子的應該和丈夫的父母有共同的繼承權。所以說作為妻子的你沒有完全享受你們共同的財產繼承的。


因為他還有父母,他還有贍養的權利,法律也會保護她的父母來繼承這一部分錢財。所以說,作為一個知書達理的兒媳婦兒,你不要回避這一問題。再者說有的老人可能知道你悲傷過度,也知道你們平時感情很深,有的還會看在孫子的面子上放棄繼承權。這樣的話,財產就是你個人的,你完全就有支配的能力。但如果事與願違的話,人家父母也沒有什麼經濟來源,條件也非常的差,那麼作為兒媳的,或者是從法律上的角度來講,你都應該把丈夫的財產分割成兩份,一份是你所繼承的,一份是人家父母所繼承的。不管怎樣說,一定要對得起那個離去的人,這是人的本性。
我經常看到一些社會新聞,家庭的矛盾,有的時候鬧得是不歡而散,更有甚者是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打官司是失去親情的,而且那個剛剛去世的人,也就是你的丈夫,他們的兒子。在天堂裡看到這樣的結局也會很傷心的。所以說為了安撫逝者,為了家庭的和諧,在財產分割和繼承上一定要商議著來,只有這樣才能和和氣氣的相處,才能讓逝者安息。


伊春美食美客


一方突然去世,那我們就按沒有遺囑的情況討論。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進行法定繼承,那麼可以肯定的是另一方有繼承權,並且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是不是可以繼承所有財產,需要看是否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如果去世一方沒有子女和父母,那麼配偶作為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可以繼承全部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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