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民行】最高院: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時是否意味著接受拍賣公告中稅費自擔的條件?

本期所推送的案例主要揭示瞭如下幾個問題:

1.即使拍賣公告和拍賣須知均明確要求涉案土地使用權的競拍買受人承擔過戶的全部稅費,也並不意味著流拍後申請執行人在同意以物抵債時接受該拍賣公告中稅費自擔的條件。

2.同一標的物存在多個優先債權時,在其中某優先債權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而另外優先債權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優先順位進行分配,接受以物抵債的申請執行人仍需在該標的價值範圍內扣除其分配所得後進行差額補足,以確保其他優先債權申請執行人之權益。


裁判要旨


本案申請執行人瑞升公司在兩次抵債申請中並未明確表示願意按照拍賣公告規定承擔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的全部稅費。而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應繳稅款為6千餘萬元,以該鉅額稅費為代價接受以物抵債,並非瑞升公司申請以物抵債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強制瑞升公司接受以物抵債,顯失公平。因此,其以物抵債申請可以撤回,法院以物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


1.江門中院在執行瑞升公司、吉祥公司等系列案件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海外貿易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因無人競拍而流拍。後江門中院作出通知,主要內容為:同意瑞升公司的抵債申請。另,根據初步計算,本案7筆債權總額為213040616.41元瑞升公司佔債權比例為51.6%,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為99667257.6元按照這個參考數據,瑞升公司可分配到約5千餘萬元,由於計算標準、方式及共益費用尚未確定,為保障案件各方當事人利益,請瑞升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預繳差額款人民幣5500萬元到法院賬戶。屆時根據最終的分配方案數額多退少補。

2.瑞升公司後因過戶要繳納鉅額稅費向江門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涉案抵債裁定。異議理由主要是:由執行法院變賣被執行人的執行標的,是獨立的執行處置措施,其性質是買賣關係,

完全不適用拍賣規則,應當由買賣雙方依法承擔稅費。

3.江門中院認為,執行法院在第三次拍賣前,分別送達了拍賣通知書給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明確通知拍賣的時間、拍賣的地點、拍賣的機構,並且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吉祥公司、瑞升公司有優先購買權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第三次無人競投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確定的保留價接受財產。故此,瑞升公司應當知道其以物抵債是按第三次拍賣時所確定的條件接受抵債,也就是說拍賣的過戶全部稅費由抵債人承擔。

4.瑞升公司不服上述異議裁定,向廣東高院申請複議。廣東高院認為:一、關於涉案土地使用權規劃改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本案執行過程中,江門市城鄉規劃局對涉案地塊土地使用權性質從商住用地改變為公園或遊樂用地,江門市地稅局對土地增值稅徵收稅率及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但在委託評估、拍賣、裁定以物抵債前,

江門中院未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是否改變、買受人或承受人應繳納稅費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將調查獲取的相關信息充分披露,導致執行標的三次拍賣因無人報名參加拍賣而流拍、法院裁定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以物抵債給債權人之一瑞升公司後該債權人拒絕接受的執行僵局。因此,本案江門中院執行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二、關於瑞升公司以物抵債申請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以物抵債申請是否可以撤回應以抵債申請人申請以物抵債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依據,執行法院作出抵債裁定須以抵債申請人的抵債意思表示為基礎,如果抵債意思表示不是抵債申請人的真實意思,則抵債裁定應予撤銷。本案在執行法院三拍流拍後,瑞升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兩次申請。第一次其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債,最好是吉祥公司接受以物抵債,瑞升公司收回執行款,收回執行款的比例願適當退讓。第二次抵債申請中,瑞升公司提出,因另一申請執行人吉祥公司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債,為協助順利執結案件,同意提供對執行產生的共益等費用提供保證。瑞升公司在兩次抵債申請中並未明確表示願意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承擔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中的全部稅費。

另外,瑞升公司複議申請提出,其在申請抵債前向江門中院、拍賣機構、稅務部門瞭解相關稅費問題,被明確告知執行《關於調整江門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及核定徵收奉的公告(2013年第1號)》6%的核定徵收率。瑞升公司向廣東高院提交的江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4年11月4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轉讓公告》複印件中附件《江門市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計費一覽表(2013年3月)》顯示,商住用地“增值稅(賣方負擔)”為6%。江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上述稅費計算表作為拍賣文件公開提供給競買人,瑞升公司以此信息為據申請以物抵債。但根據2016年9月6日江門市地稅局的覆函,土地增值稅按實際增值額分級稅率計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應繳稅款為61832555.37元,滯納金為2496864.14元,且稅款滯納金隨逾期繳交的天數的增加繼續增大。繳交6千餘萬元鉅額稅費為代價接受以物抵債,並非瑞升公司申請以物抵債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土地增值稅徵收稅率及計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下,強制瑞升公司接受以物抵債,顯失公平。因此,其以物抵債申請可以撤回,江門中院以物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吉祥公司不服上述複議裁定,向最高院申訴。


案例索引


《江門市新會區吉祥置業有限公司與江門市瑞升投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執監56號】


爭議焦點


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時是否意味著接受拍賣公告中稅費自擔的條件?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2015年1月16日,瑞升公司向江門中院提出申請稱:(一)由於本案執行標的一再流拍,而標的物又不可分割,執行法規又不允許將執行標的抵債給兩個以上的債權人。而本案的另外一個優先權債權人又反悔表示不接受以拍賣標的抵債,因此,本申請人確實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勢下接受以物抵債的。而以物抵債,就意味著本申請人不但原投入的數千萬元資本不能實現回收,還要藉資5000萬元支付抵債標的債權差額,並且還要支付超過1900萬元的稅費。以超過一億多元的投入去承接一塊前景未卜的土地,其風險之高是有目共睹的

。瑞升公司在複議申請中提出,其在申請抵債前向江門中院、拍賣機構、稅務部門瞭解相關稅費問題,被明確告知執行《關於調整江門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及核定徵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號)》6%的核定徵收率。瑞升公司向廣東高院提交的江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4年11月4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轉讓公告》複印件中附件《江門市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計費一覽表(2013年3月)》顯示,商住用地“增值稅(賣方負擔)”為6%。江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上述稅費計算表作為拍賣文件公開提供給競買人,瑞升公司以此信息為據申請以物抵債。但根據2016年9月6日江門市地稅局的覆函,土地增值稅按實際增值額分級稅率計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應繳稅款為61832555.37元,滯納金為2496864.14元,且稅款滯納金隨逾期繳交的天數的增加繼續增大。繳交6千餘萬元鉅額稅費為代價接受以物抵債,並非瑞升公司申請以物抵債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瑞升公司對本案以物抵債存在重大誤解,以物抵債的結果對瑞升公司亦顯失公平,廣東高院撤銷本案以物抵債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廣東高院(2016)粵執復142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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