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時省心!梅州興寧通過“粵省事”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上級關於新冠狀病毒的通告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微信小程序“粵省事”報送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相關信息;對少數本人確無法使用“粵省事”申報系統申報的,可填寫相應紙質表報轄區派出所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變更或停止租賃時,應當及時通過“粵省事”或到轄區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報送方式和內容

(一)通過“粵省事”微信公眾號提供的“戶政(治安)”進行填報。

(二)到居住地所屬的派出所申報。

(三)填報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關個人資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責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員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動通過“粵省事”或到公安機關報送信息登記備案或出租房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二)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五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出租人不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或者不簽訂治安責任書,擅自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的,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

(四)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租人出租給他人介紹或者容留賣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做假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處兩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九)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興寧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时省心!梅州兴宁通过“粤省事”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全媒體記者】張柳青

【通訊員】興公宣

【作者】 張柳青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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