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的八旗制度,是否源於金朝的猛安謀剋制度?兩者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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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幾何時,金國在猛安謀剋制的幫助下,擺脫了原本落後的部落聯盟體系,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軍事、行政組織。而得益於此,金國作為為數不多能夠建立政權的少數民族,在中原的統治才能夠如此長久、穩固。

而無獨有偶,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後,為了建立有效的管理設置了一個八旗制度。而在八旗制度建立之後,女真族自此有了更加規範化的運作,實力迅速增強,成功的建立起了一個強大的政權“後金”。這兩個制度所造就的兩個政權都是叫“金”,又都是所謂的“女真族”所建立,甚至都相似的促進了政權的過渡與進化,那麼清朝的八旗制度與金國猛安謀剋制度到底有何關係呢?二者又有何異同呢?

一、金國猛安謀剋制度

根據宋朝時期所修撰的《金史》記載:“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謀克之副曰蒲裡衍,士卒之副從曰阿里喜。部卒之數,初無定製。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謝十,始命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

根據這一段史料可以看出“猛安謀剋制度”其實算是一個階級劃分,和戰國時期的全民皆兵“千夫長”的制度相似。

根據史料記載,“猛安謀剋制度”制度最早是女真族用於協調大家共同掠奪圍獵等事的一個組織,後來逐漸發展成了軍事、社會制度,即兵農一體化——金國皇帝將能夠管理300戶的官員被稱之為謀克,通俗來講也就相當於現在的鄉長或鎮長,管10個謀克的人則為猛安,通俗的來講就相當於是一個縣長,二者聯合起來便可以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制度。其實猛安謀剋制度剛實行的時候標準並沒有那麼的嚴厲,比如說一個謀克可能只是掌握幾十戶人家,猛安手下也未必有10個謀克。如此的一個制度,雖然方便女真族自上而下的管理,但是由於標準不明確所以女真族領導在具體發佈命令的時候,也經常會鬧出各種矛盾。等到後來金太祖完顏阿骨打為了更好的管理才正式確定了猛安謀克統治人數,同時也規範了猛安和謀克的權利。

簡單來講猛安謀克除了不管糧倉,其他的和縣令一樣。金太祖在規定“猛安謀剋制度”之後,發現這個制度確實不錯,國家管理起來也更為的方便,所以就將這樣的一個制度進行全國範圍內推廣,而之後的金國統治者還將其進行延伸,應用到了恢復生產上,也就是運用於經濟。

二、清朝八旗制度

說完了猛安謀克,我們再來看看之後的八旗制度。

明朝時期女真人大多還是以部落的形式存在,等到明朝末年的時候,女真部落逐漸發展壯大,當時主要分為三股力量,分別為海西女真、葉赫女真以及建州女真。後來努爾哈赤帶領著建州女真整合了其他兩部,完成了對女真族的統一,建立後金。而在努爾哈赤與其他的女真部落交戰的過程中,為方便管理,學習曾經的猛安謀克,編制“牛錄”以規定人數,之後為更好分辨將牛錄納入黃白紅藍4個旗。而到了公元1655年,隨著部落發展壯大,軍事實力不斷增強,努爾哈赤又增設了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個旗,到了此時八旗制度也算是正式確立了。

八旗制度規定每個旗下所統治的人數有所不同,多的有上萬人,少的有六七千人。這些人在不需要打仗的時候都待在家裡,需要打仗的時候全部要出兵打仗,和戰國時期的”耕戰制度“非常的相似”。

後來努爾哈赤和皇太極逐漸統治了蒙古還有一些漢人之後,為了方便管理,又增設了漢八旗和蒙八旗。不過從身份地位上和滿八旗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每個旗下又分別督統將領進行分管領導,也就相當於一個大型的軍事單位,就像現在的師團級別,後面有不同的副官進行分責管理。

三、兩者的關係

1、首先,八旗制度應該算是猛安謀剋制度的一種延伸和發展。

猛安謀剋制度算是女真族一種踐行統一協調製度的管理的嘗試,本身還是存在著很多缺點的。比如將軍事還有政治混為一體,非常容易造成制度混亂。百夫長和千夫長制度在中原王朝戰國時期已經進行過嘗試,後來經過不斷的演變才成功的將政治和軍事分開,這樣才可以更有效更直接的對各部門進行任命。

當年金朝也正是意識到中原王朝制度先進之後,滅亡北宋之後才會在漢人區域嘗試按照漢人的制度進行管理。對比努爾哈赤在建立八旗制度,相當於將政治和軍事進行了一定的分割,本來就是一種發展的進步。後期八旗純粹指的就是軍隊,而各地的子民仍然由當地的官員進行管理。

2、其次,從人數管控上也進行了一度的調整,從而可以使命令下達的更有效更直接,相當於化零為整。

當年“猛安謀剋制度”相當於是千夫長和百夫長的制度,“猛安謀剋制度”雖然對於女真族人進行了有效的歸類和統一,但是“千夫長”和“百夫長”之間也容易出現管理混亂。若只是以“千夫長”為最高單位的話,直接由統治者所要管理的數量比較大,從而很難做出一個有效的調配。

而八旗制度則剛好彌補了這樣的一個缺陷,不再以限制300戶或者多少戶為基本數據的一個單位,單獨一個項目的基數增大,從而也就更方便統治者進行調配。以前統治者需要管理好100人,而現在統治者則需只需要管理好8個人就可以了。降低了統治者的壓力,也提高了整體的作戰效率。努爾哈赤的八旗軍每一個旗下面又有5個都統來幫助旗主管理,所以每個督統下面大概也是1000人,因此每個旗其實就相當於是數個“猛安”的集合。經過如此一個改進之後,旗主在接到命令之後可以進行統一的調配,讓各個督統之間相互協作,達成一定的戰略目標,不需要最高統治者再做出詳細的作戰指導。可以節省更多的時間並且也可以減少最高統治者的工作量。

而八旗制度的設立可以讓他們相互制衡,以防某一方發展的太過於強大,從而威脅到統治者的地位。因此在整個清朝時期也就不存在某一個旗主的權利會凌駕在皇帝之上了,除了多爾袞當年身份特殊之外。

3、二者有何不同之處呢?

當年的“猛安謀剋制度”最早是管理女真族進行定期遊獵的一個組織,後來逐漸演變成了軍事組織和政治組織。所以“猛安謀剋制度”相當於將國家的政治、軍事、百姓的生活全部都給管了,就類似於現在的軍政府來管理一個國家一樣。雖然在管理的時候可能擁有一定的高效性,但是在管理過程中很可能會面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這些猛安或謀克們私下作亂管理的時候混亂等。

八旗區組織則是相當於獨立於政治之外的一個軍事組織,不受各地的政府限制。是直接聽命於皇上或者旗主進行一系列的軍事活動,效率更高,而且可以相互壓制,以免有一方獨大,從而進行造反。


夏目歷史君


八旗制度是中國清代滿族的社會組織形式。女真人以射獵為業。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取得節節勝利。隨著勢力擴大,人口增多,他於明萬曆二十九年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為、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四十三年,努爾哈赤為適應滿族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創建了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

滿洲人運用此軍事組織制度建立了。在平時,人們從事耕作、狩獵等活動;在戰時則應徵為兵,起源於女真族的狩獵組織──牛錄。具有旗籍的家族人員稱為旗人。到19世紀末隨著清朝的解體,八旗軍事組織制度不復存在。但一部分八旗的後代仍自稱為“旗人”。

金代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有時作為女真人戶的代稱,或作官稱猛安,金代女真族的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又譯萌眼;謀克,又譯毛毛可、毛克。《金史·兵志》記女真初起時,“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它們是原始社會後期由於徵掠﹑圍獵的需要而設的軍事首領,隨後發展為固定的軍事組織,猛安謀克作為軍事編制單位,其人數實際上多少不定。金國建立的前一年(1114),金太祖始定製以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

猛安謀剋制和八旗制度有異曲同工之處。第一,有利於凝聚民族向心力。對把分散的女真各部結成為一個統一的女真族,起了促進作用。第二,有利於形成強大的戰鬥力。第三,有利於團結其他民族力量。第四,有利於人口遷徙,加快民族融合。

很顯然,猛安謀克與八旗制度有一脈相承的關係,都是女真人創立的軍政合一的制度。

再說不同之處:八旗制度的聯合性自是比猛安謀克更大,它是整個地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單位,而猛安謀克只相當於一個防禦州的組織。


淮揚之楚


滿清的八期制度與金朝的猛安謀剋制度都屬於女真人創立的軍政合一的制度,兩者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瞭解這兩種制度的異同,首先必須對這兩種制度有一個瞭解。

首先我們說一下金朝的猛安謀剋制,猛安謀剋制是金代的軍事和社會制度。猛安謀克最初是由於徵掠、圍獵的需要設置的軍事首領,後來就發展成固定的軍事制度。《金史·兵志》記女真初起時,“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公元1114年,完顏阿骨打確定了人數,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也就是三千戶。猛安謀剋制發展到後期,已經不僅僅是軍事組織,更是演變為地方行政組織,猛安相當於州,謀克相當於縣,但是因為也是軍事組織,所以猛安謀克的級別又分別高於州縣,例如謀克相當於縣,但地位高於縣,因為一般縣令為從七品,赤縣令才從六品,而謀克皆為從五品,與諸刺史州刺史同級;猛安謀克的職責,初只管訓練士兵,指揮作戰。後來,猛安還負責“勸課農桑,餘同防禦”;謀克掌捉輯軍戶、“惟不管常平倉,餘同縣令”。可見,猛安謀克擔負著率兵打仗和掌管生產、徵收賦稅等多種職能。

接下來說一下滿清的八旗制度,八旗最早源於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萬曆二十九年,也就是1601年,努爾哈赤整頓編制,分別以牛錄額真、甲喇額真、固山額真為首領。初置黃、白、紅、藍4色旗,編成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旗,八旗之制確立。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正式確立八旗。

努爾哈赤遂於天命年間始設蒙古旗,至皇太極天聰九年(1635年)編成蒙古八旗。皇太極於天聰五年(1631年)先編一漢軍旗,至崇德七年(1642年)完成漢軍八旗的編制。合稱八旗,統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至此八旗的制度臻於完善。清軍入關之後,分別另八旗兵在京師與全國各地駐防,實行永久性駐紮。

猛安謀克和八旗制度的相同點:

1、都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出則為兵,入則為民”)

2、都是兵民合一、軍政合一的制度,都對女真族社會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猛安謀克和八旗制度的不同點:

猛安謀克後期不僅僅是軍事組織制度,已經成為重要地方行政組織;八旗駐紮在各地之後,不受州縣管束,是單獨的特殊組織。這種全民為兵的軍事組織在各個遊牧民族中都有存在,八旗對猛安謀剋制也有一定的吸收和借鑑,但是不是繼承和發展,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師古社


導語:

任何社會制度,都不是無緣無故出現的。如果沒有強大的實踐作為參考,一項制度是很難在社會上推行的。

猛安謀剋制度和滿洲八旗制度,其實都是女真族在自己部落內做了一定嘗試以後,才廣泛推廣的,沒有實踐依據,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推行的下去。

01金太祖規範了猛安謀剋制度,基本成為大金國標準的軍事單位。

一個軍事集團有大大小小的領導,每個領導手底下負責的人人員數量是不同的。比如說軍師旅團營就是現代部隊的標準建制。

同樣的道理,大金國也有屬於自己的軍事建制,那就是猛安謀剋制度。猛安和謀克其實應該分開來看待。

  • 所謂猛安,也就是千夫長的意思,基本上就說,你手底下掌管著一千個人或者數千個人,都可以稱之為猛安,最初是沒有人數限定的。
  • 所謂謀克,也就是百夫長的意思。他們比千夫長要低一個級別,手裡頭只掌管著百來號人或者數百號人,都被稱之為謀克,最初人數也不一。
  • 猛安謀克聯合起來,也就是說軍隊按照千夫長和百夫長的規格來建立統一的管理制度
    。其實猛安和謀克在很早就已經有了這樣的稱呼,可是並沒有嚴格規定他們所能夠擁有的人數。

一直到了公元1114年,金太祖完顏阿骨打認為必須要嚴格建立統一的標準,才能夠使得軍令得以快速有效地實行。

所以完顏阿骨打下令,一個謀克管理三百戶人,而一個猛安手底下,則可以掌管10個謀克。形成了這樣的統一制度以後,猛安謀剋制度才算是正式推行了下去。

本部落實行這一制度一段時間以後,女真領袖們覺得這是比較靠譜的軍事管理制度,所以他們就將這一制度在整個金國內部實行。

加之地狹產薄,無事苦耕可給衣食,有事苦戰可致俘獲,勞其筋骨以能寒暑,徵發調遣事同一家。是故將勇而志一,兵精而力齊,一旦奮起,變弱為強,以寡制眾,用是道也。及其得志中國,自顧其宗族國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號以假漢人,使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謀克雜廁漢地,聽與契丹、漢人昏因以相固結。迨夫國勢浸盛,則歸土地、削位號,罷遼東渤海、漢人之襲猛安謀克者,漸以兵柄歸其內族。---《金史》

他們甚至將征服的契丹人、渤海人以及漢人,也設置了相應的猛安和謀克。金太宗完顏晟繼位以後,打下了平州,也就隨之改變了軍事制度。

因為他發現,中原王朝的官職制度似乎更加合理,所以那些被征服的外族人,則以漢官名號來統一編制,而女真族內部則依舊沿用猛安謀剋制度。

02後金開國之君努爾哈赤,創建了滿洲八旗制度。

經歷了元朝和明朝,女真部落在東北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大小小若干個部落。其中比較強大的,就有三個,分別是建州女真、海西女真以及葉赫女真。

這三個部落中,又屬建州女真最有戰鬥力,他們的領袖努爾哈赤,相繼滅亡海西女真和葉赫女真,逐漸完成了一統女真的宏圖大業。

  1. 戰爭過程中,努爾哈赤為了提高整支軍隊的軍事戰鬥能力,組建了滿洲八旗。所謂八旗也就是黃、白、紅、藍四旗,再加上鑲黃、鑲白、鑲紅以及鑲藍四旗。每個旗最多隻有1萬人的建制,有些只有六七千人,這還算上了老人和孩子。
  2. 而除了女真族自己的滿洲八旗以外,努爾哈赤和皇太極後來還增設了漢軍八旗以及蒙古八旗,這樣一來八旗制度就算基本成型了,並且延續了兩百多年。
  3. 八旗各旗都設立了3名都統,分別是滿洲都統、漢軍都統以及蒙古都統。
    每個滿洲都統和漢軍都統下面又分別有5名參領,而蒙古都統下面則只有2名參領。

在女真人入關之間,正黃旗和鑲黃旗兩旗的旗主,是努爾哈赤和皇太極這樣的國家一把手直接領導,剩下的6旗則是分給了努爾哈赤的子侄。

等到順治皇帝入關,多爾袞死後,順治皇帝將多爾袞的正白旗也收了回來,由自己直接領導,所以皇帝掌管上三旗的形式也就這麼形成了。

熙宗皇統五年,又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謀克承襲之制,浸移兵柄於其國人,乃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餘次之。至海陵庶人天德二年,省並中京、東京、臨潢、鹹平、泰州等路節鎮及猛安謀克,削上中下之名,但稱為“諸猛安謀克,”循舊制間年一徵發,以補老疾死亡之數。---《金史》

後來歷代皇帝基本都是手握上三旗,其餘五旗則由各自的旗主王爺們領導。不得不說,八旗制度在當時來看,的確是非常先進的制度,使得清王朝成功入關,又成功一統天下,成為天下霸主。

03八旗制度參考的應該就是猛安謀剋制度。

努爾哈赤不可能直接就能發明八旗制度,因為這種制度,相對來說非常先進,有利於軍隊提高戰鬥力,也能夠鼓舞士氣。

金之初年,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居則聽以佃漁射獵習為勞事,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徵兵,凡步騎之仗糗皆取備焉。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謀克之副曰蒲裡衍,士卒之副從曰阿里喜。部卒之數,初無定製。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謝十,始命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金史》

每一旗的旗主都能夠擁有足夠的權力,而最大的權力始終掌握在大汗或者皇帝手裡。所以這種制度之前,肯定是有相應歷史依據的。

沒有足夠的實踐,任何一項制度,都難以在短期內在社會上實行開來。就算是一種教育制度,都要在不同的省份做實驗,更何況是軍事制度呢?

  1. 我們回頭來看猛安謀剋制度,與滿洲八旗制度其實是高度相似的。一個猛安掌管10個謀克,一個謀克掌管300戶人。
  2. 而滿洲八旗制度中,一個都統或者說旗主,下面掌管著5個參領,一個參領掌管的軍士則數量不一。滿漢蒙各八旗的建制基本接近。
  3. 每一個旗的人數大概在六千到一萬之間,和猛安謀剋制度下的管理形式如出一轍。只不過八旗制度使得八旗旗主的權力更加大,且能夠相互制衡,從而使得皇權更加集中。

而猛安謀剋制度,則是根據女真族古老的狩獵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軍事制度。當時的女真族人依靠狩獵過日子,必須要編排成一支一支隊伍有序狩獵,才能保證部落的存活。

久而久之,便相繼出現了猛安和謀克的稱呼,一直到金太祖時期,這種制度才真正制度化。而努爾哈赤的八旗制度,與之十分類似,那就是從猛安謀剋制度這裡得到的經驗。

總結:化整為零後更加有利於皇權的集中。

其實我們看滿清王朝,沒有哪個權臣是可以操縱皇帝的,就算多爾袞和鰲拜這樣的權臣,最後還是隻能為皇權讓道,為什麼呢?因為八旗制度有利於皇權的集中。

最初八旗旗主都是努爾哈赤的子侄,所以八旗的權力比較分散的,每一個旗都有自己的旗主。

可是努爾哈赤本人掌管著兩黃旗,而且其他六旗沒有哪個旗主有能力單獨對抗努爾哈赤。這就是八旗存在的意義。

努爾哈赤通過將滿洲女真兵馬給打散了,分為了八個旗,這看似打散了的方式,其實是換一種集中統治的方式而已。

因為八旗的存在,所以不可能有哪一個旗主,可以凌駕於皇帝之上,畢竟你敢這麼做,其他八旗旗主也不會答應。

《金史》

《清史稿》


江湖小曉生


猛安謀剋制度和八旗制度,共同點在於都脫胎於舊時氏族部落狩獵組織,都具有世襲性,兼備平時為民、戰時為兵的組織特點。

不同的是,猛安謀剋制度後期向地方行政組織轉變,,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一如郡縣置吏之法。而八旗制度在明末清楚女真人入關之後,依然保持了軍事組織的特性,沒有像地方行政組織轉變。

金代猛安謀剋制度 猛安謀克是以千夫長、百夫長命名的一種軍事組織,它源於原始的狩獵生產組織。

《金國語解》:“阿里喜,圍獵也。”這種組織最初是平時射獵,戰時則戰,還沒有出現常設的軍事組織。當掠奪其他部落財物的戰爭成為經常之事,便出現用圍獵的編制辦法設常備的軍隊,不僅產生首領,而且逐漸形成世襲制。 猛安謀克軍事組織確立以後,平時生產,仍以出獵作為訓練武藝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來,以保持其善射獵的民族風尚。

金太祖嗣都勃極烈的第二年(1114),為適應金即將建立和對地方進行統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一如郡縣置吏之法”。這是一次有重大意義的政治改革。這次改革發生在即將建立金國的前夕,把原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同地域性組織村寨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原軍事組織變革為地方行政組織。作為地方行政組織的猛安謀克是由原猛安謀克的領夫制變為領戶制;由千夫長、百夫長變為千戶長、百戶長。確立猛安謀克為地方行政組織。

八旗最初源於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生活軍事組織形式,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

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努爾哈赤整頓編制,分別以牛錄額真、甲喇額真、固山額真為首領。初置黃、白、紅、藍4色旗,編成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旗,八旗之制確立。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鬥力。

至崇德七年(1642年)完成漢軍八旗的編制。合稱八旗,統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至此八旗的制度臻於完善。




七品闡史官


八旗最初源於滿洲(女真)人的狩獵組織,是清代旗人的社會生活軍事組織形式,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 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努爾哈赤整頓編制,分別以牛錄額真、甲喇額真、固山額真為首領。初置黃、白、紅、藍4色旗,編成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旗,八旗之制確立。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鬥力。 努爾哈赤遂於天命年間始設蒙古旗,至皇太極天聰九年(1635年)編成蒙古八旗。皇太極於天聰五年(1631年)先編一漢軍旗,至崇德七年(1642年)完成漢軍八旗的編制。合稱八旗,統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至此八旗的制度臻於完善。入關前,八旗中的正黃、鑲黃兩旗由汗王(皇帝)直接統領,其它6旗分別由汗王的子侄統領。順治八年(1651年)多爾袞死,順治帝親政,收多爾袞所轄的正白旗歸皇帝統領,於是形成了上三旗與下五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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