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自然之友”总干事:什么是野生动物?应重新定义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引发各界对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关注。

按照议程,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据了解,此前,包括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内的十家机构,于2月2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封面新闻近日专访“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时,他告诉记者,目前看来,蝙蝠、旱獭等野生动物并不能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其交易和商业利用也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对于此次“修法”,希望“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

封面新闻:希望明确“野生动物”定义,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请问出于怎样的考虑?

张伯驹:《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其实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被涵盖其中,尤其是与人类健康、国家公共安全有关的一些动物,像蝙蝠、旱獭等野生动物,很多并未进入名录受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它们携带多种病原体,对人类有潜在健康风险,但其交易和利用又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应该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

封面新闻:野生动物交易中有哪些比较典型的不法行为?

张伯驹:举一个例子,野生动物的“洗白”行为。有的野生动物,虽然可以人工养殖,但它的数量需要一些野外捕获进行增补,就会存在“洗白”问题,即可能人工养殖了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繁育种,但是卖出去的不止人工繁育的,也有非法在野外直接捕获的,但因为养殖场有许可证,又缺乏有效监管,所以看起来都是合法的。这样的动物进入市场流通后,会大大增加公共卫生风险。

封面新闻:怎么规避这种情况?

张伯驹:需要有效的许可证制度、检疫证明和全流程管控。我们这次提出了特种繁育动物名录的概念,相当于“白名单制度”,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禁止开展商业目的人工繁育。当然,要提高门槛,比如说名录里的动物,其人工繁育技术要成熟稳定,要有非常清晰的检疫标准,而且应该建立专业科学委员会,评估(人工繁育)物种的公共安全风险是低的,此外,养殖还需要可规模化,即无需从野外补充。尤其要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置条件,以后还要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追溯标志制度,这样才能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的每个环节。

封面新闻:希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请问如何理解?

张伯驹: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所以我们看到《野生动物保护法》,哪怕后来修订时做了一定改变,但整体上没有去除为了有效利用、持续利用而保护的思想。而这次,立法目的和立法格局变高了,上升到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也和更多法律关联到一起,很期待这次修订以后能有比较大的变化。

封面新闻:有人呼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甚至成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您怎么看?

张伯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要归林草系统和农业系统,非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归农业系统,陆生生物归林业系统,某种程度上,难以形成统一的保护和管理。但是,野生动物保护如果上升到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层面,我们认为,应该在例如自然资源部成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局,加强管理和执法,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有更多监督野生动物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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