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自然之友”總幹事:什麼是野生動物?應重新定義

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引發各界對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的關注。

按照議程,2月24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據瞭解,此前,包括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在內的十家機構,於2月2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了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

封面新聞近日專訪“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時,他告訴記者,目前看來,蝙蝠、旱獺等野生動物並不能受到現有法律的保護,其交易和商業利用也幾乎不受任何約束,對於此次“修法”,希望“明確‘野生動物’的定義”。

封面新聞:希望明確“野生動物”定義,擴大《野生動物保護法》適用範圍,請問出於怎樣的考慮?

張伯駒:《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三有”(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動物,其實很多野生動物並沒有被涵蓋其中,尤其是與人類健康、國家公共安全有關的一些動物,像蝙蝠、旱獺等野生動物,很多並未進入名錄受到保護;另一方面,由於它們攜帶多種病原體,對人類有潛在健康風險,但其交易和利用又不受任何約束。因此,應該對野生動物重新定義。

封面新聞:野生動物交易中有哪些比較典型的不法行為?

張伯駒:舉一個例子,野生動物的“洗白”行為。有的野生動物,雖然可以人工養殖,但它的數量需要一些野外捕獲進行增補,就會存在“洗白”問題,即可能人工養殖了一定數量的野生動物繁育種,但是賣出去的不止人工繁育的,也有非法在野外直接捕獲的,但因為養殖場有許可證,又缺乏有效監管,所以看起來都是合法的。這樣的動物進入市場流通後,會大大增加公共衛生風險。

封面新聞:怎麼規避這種情況?

張伯駒:需要有效的許可證制度、檢疫證明和全流程管控。我們這次提出了特種繁育動物名錄的概念,相當於“白名單制度”,名錄之外的野生動物禁止開展商業目的人工繁育。當然,要提高門檻,比如說名錄裡的動物,其人工繁育技術要成熟穩定,要有非常清晰的檢疫標準,而且應該建立專業科學委員會,評估(人工繁育)物種的公共安全風險是低的,此外,養殖還需要可規模化,即無需從野外補充。尤其要以動物檢疫標準作為商業性人工繁育許可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置條件,以後還要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追溯標誌制度,這樣才能嚴格監管野生動物交易的每個環節。

封面新聞:希望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目的,請問如何理解?

張伯駒:1988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是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同時,保護髮展、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方針是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所以我們看到《野生動物保護法》,哪怕後來修訂時做了一定改變,但整體上沒有去除為了有效利用、持續利用而保護的思想。而這次,立法目的和立法格局變高了,上升到國家生態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也和更多法律關聯到一起,很期待這次修訂以後能有比較大的變化。

封面新聞:有人呼籲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力度,甚至成立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您怎麼看?

張伯駒: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主要歸林草系統和農業系統,非重點保護的水生生物歸農業系統,陸生生物歸林業系統,某種程度上,難以形成統一的保護和管理。但是,野生動物保護如果上升到國家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層面,我們認為,應該在例如自然資源部成立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局,加強管理和執法,同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該有更多監督野生動物管理的功能。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