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勞動法|上下班遭受何種傷害應該認定工傷?

“沒保險,你敢上班?”。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官方微信發表文章“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明確非醫護及相關人員在上班過程中染新冠肺炎不認定工傷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擔憂。但是,專業人士普遍支持人社部意見。對此,我們對原公司上下班遭受的傷害認定工傷的條件特此做出梳理,供參考:


一、不是醫務及相關工作人員,上下班途中染新冠肺炎能認定工傷嗎?

答:不能。


二、原因是什麼呢?

答: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認定工傷標準的條件。上下班在往返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三、上下班遭受的傷害如要認定工傷,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按照法律規定,上下班路途中遭受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1)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路線是指一般的人會那樣走,不是為了辦私事而為。上班隨帶送小孩上學,下班隨便看望父母是人之常情,因此,基於人之常情而為的行為具有工傷認定的合理性。

(2)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因此並不包括在部分員工走路上下班,騎自行車上班自行摔倒受到傷害的情形。在後者情形下,遭受傷害是因自己原因不能認定為工傷。(3)本人對造成的傷害不負主要責任。在實務中,只要不超過50%責任就不滿足主要責任條件。這一主要責任認定應該是以相關行政部門,例如,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的裁判文書等。


四,認定上下班遭受傷害為工傷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有哪些?

答:主要有如下三個文件:

(1)《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六)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6)各省市自治區出臺的相關地方性規範和政策以及聯合意見。


五、實務中有類似的判決書嗎?

答:此類案件眾多。僅結合工傷認定的關鍵要素列出。

參閱案件: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閩04行終43號載明,“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2014)鄂江漢行初字第00115號案件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朱正開當日事故系騎車摔倒,並無其事故相關責任方,據此不能認定朱正開事故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工傷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認定條件,現不予認定工傷。”

案例3: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內0723民初1066號案件載明,“本院認為,被告劉文勝違反駕駛電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規定,造成王愛國受傷,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百分之五十責任。2017年7月14日,經呼倫貝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認定,王愛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認定因工負傷。”


六、在復工的上下班路途中染新冠病毒肺炎,員工該怎麼辦?

答:在復工的上下班路途中染新冠病毒肺炎,應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在隔離期間,應該享受相關的出勤工作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2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號第二條也規定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2)治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範圍支出。

如果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醫療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等同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但是,要注意: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用,勞動者能享受的待遇也是在醫保基金支付的範圍內,而非醫療費用繳費收據所載明的全部費用(參見重慶市大渡口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28號)。

此外,當在上下班染上新冠狀病毒肺炎時,員工除了向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費用外,還要仔細查閱自己所購買的商業保險相關內容,看是否可以申請報銷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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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谷團隊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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