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解答】疫情期間微信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群主需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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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解答】疫情期間微信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群主需擔責嗎?

匿名網友


物業群稱十人以上的微信群,在疫情防控期間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的,群主要負連帶責任,隨後所在的群大部分都解散了。我做微商有一個300餘人的顧客群,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我將該人禁言或者踢出本群,是否還要追究我的責任?我需要也將群解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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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解答】疫情期間微信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群主需擔責嗎?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劉志遠: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群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違反群規發言不當的成員移出群組,是互聯網群組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因此,群成員在疫情期間發佈不良信息群主將其禁言或踢出本群無需承擔責任。同理,基於以上原則,如果群主盡到了管理義務,履行了管理責任,沒有涉嫌違法犯罪,法無禁止即自由,可以不必解散本群;如果不良言論在群內繼續發酵或者有可能繼續發酵,可以履行監管職責解散。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許玉龍:


2017年10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心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換言之,自該規定發佈起,“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群組管理機制已經落實。如果群組建立者,也就是群主怠於管理群組,讓違法信息肆意在群中傳播,構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繫有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的。


類似於提問者這種情況,其建立的微信群系為了銷售商品,主觀上不具有違法的動機,並且其在群成員發佈不良信息後,及時將發佈者禁言或踢出群聊,已經履行了群主應盡的義務,儘量避免了不良信息傳播的可能性。因此提問者本身不存在違法行為,群聊也沒有必要解散。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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