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審理銷售假飛天茅臺一案


因處疫情防控期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的方式對被告人譙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進行審理 ,今早,該案公開審理並判決。

今早,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審理銷售假飛天茅臺一案

今早,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審理銷售假飛天茅臺一案


2019年3月初,楊某某(另案處理)聯繫齊某某(另案處理),提出想購買飛天茅臺酒,齊某某明確告知楊某某其銷售的是假冒的飛天茅臺酒,後二人約定好交易數量為10件假冒的飛天茅臺酒,然後齊某某聯繫了被告人譙某某,譙某某在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冒的飛天茅臺酒的情況下,依然夥同齊某某將10件(每件6瓶,總共60瓶)假茅臺酒賣給了楊某某。2019年3月15日,楊某某在收到購買的10件假茅臺酒後又高價轉賣給他人。

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涉案的貴州飛天茅臺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經貴陽市觀山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認定,涉案的假茅臺酒價值總計為人民幣89940元。


今早,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開庭審理銷售假飛天茅臺一案

貴陽中院認為,被告人譙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72000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譙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譙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當庭自願認罪,願意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譙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能夠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譙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


本臺記者 王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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