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销售假飞天茅台一案


因处疫情防控期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对被告人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进行审理 ,今早,该案公开审理并判决。

今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销售假飞天茅台一案

今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销售假飞天茅台一案


2019年3月初,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齐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想购买飞天茅台酒,齐某某明确告知杨某某其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后二人约定好交易数量为10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然后齐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谯某某,谯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齐某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茅台酒卖给了杨某某。2019年3月15日,杨某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假茅台酒价值总计为人民币89940元。


今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销售假飞天茅台一案

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本台记者 王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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