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尤里乌斯2018


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直接沟通案情,尤其是要了解笔录的问答情况,签署扣押清单情况等。

第二,向当事人的亲友、同事等了解情况。

第三,让亲友提供与当事人相关的涉案物品、电子信息、资料等。

第四,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需巧妙设计沟通的问题。

第五,查找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网民贴吧讨论等(如孙律办理P2P非法集资案)。

第六,经验和直觉。由于信息是零碎的,有真伪的,所以要靠办理过此类案件的经验进行甄别。


孙裕广刑事律师


会见是了解案情的基本途径。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必须问清以下几点:

1.办案民警给你做了多少次笔录,每次笔录问了你什么话,你是怎么回答的,回答的问题当中,哪些是真话,哪些是假话,如果是假话,真实情况怎么回事,办案民警跟你说过什么话但没记入笔录的?

2.从抓到你到将你送到办案地点,从办案地点到看守所,办案民警给你说过什么话?

3.办案民警交过什么材料给你辩认,交过什么材料给你签名?

4.办案民警有没有将你带出过看守所,带出去干了什么?

5.你是如何被抓到的?

7.办案民警扣押了你什么东两?

8.向家属及其他知情人了解。

做到上述几点,基本上就可以:

第一,推测出公安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公安机关下一步会做什么。

第二,推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要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话,还需要补充什么证据材料,下一步应该如何应对办案民警的审讯。


王如僧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和常识很重要。试举3例我办的业务。

1、桂林市某局办公室主任到某县某局挂职当副局长。被指控受贿3万元。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局长,主管财务和工程结算的两个副局长。受贿金额相同。我的当事人是当时管工程审计。整个工程款为71万元。

反贪局承办人刚告诉我上述情况,我就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没有受贿。理由是:

71万元的装修工程,利润15—18%,行贿金额12万元,就没有利润了;我的当事人将工程预算审“减”了近6万元;包工头的行贿主要是在揽业务、验收、结算和付款环节。

结果:关了一周,放了。

2、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挪用资金1-5亿元,我看完起诉书和渉及的主要证据(当场),我的结论是“不是挪用,是使用”,“是用自己的钱而不是发包人的钱”。因为,我的当事人是承包人,是自筹资金承包;

3、上个月,一朋友的亲戚被指控合伙敲诈勒索5万元。我听公安办案人谈了“理由”,当天会见当事人,我的结论是:民事纠纷是起因,(参与“找老板理论赔偿”的“谋划”)。没有参与堵路,也没有经手收钱,不能证明分到了钱(刑事部分没有参与)。推论成文报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结果:排除。

当然,妥协是有的:只要被关押时间不长,我是动员当事人放弃国家赔偿。


田应武


第一、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会见的次数,通过会见了解以下内容:

1.还原公安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讯问过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出示了哪些证据,当事人是如何作答。

2.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可以陈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况

第二、通过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家属应配合辩护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及证据材料

第三、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向办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侦查阶段与人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也十分重要。

第四、通过对罪名证据体系及案例的专业分析,预判案件情况。

以上三种方式,都有其缺陷。第一种方式,在有多名涉案人员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讲清楚自已的情况,别人怎么说,无从知晓;第二种方式,有的家属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提供不出有利的材料;第三种方式,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沟通案情,一般都比较简单,很少透露关键情节。

不论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最后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定案。

了解了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之后,专业刑辩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公安机关侦破这个罪名的案件需要的证据种类及证明标准,结合当事人陈述,来判断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必然会收集到的证据及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再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透析整个案件情况。

另外,在我们办理案件的时候,还会通过搜索本地法院的已判案例来推断公安机关的办案风格及本罪名的证据体系。

前三种方式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常规方法,第四种方式非专业刑辩律师无法为之。


资深刑辩人


首先,无法阅卷,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突破。因为侦查阶段是处于收集材料的阶段,整个案件情况是需要保密的,防止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

第二,如何了解案情呢?途径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师接受委托前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这个过程就是了解初步情况的过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种犯罪。

2.现在媒体发达,新闻事件传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就会有许多媒体争相报道,这些报道中也可以搜集到一定的信息。比如程律师前几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许多网络平台就有报道。

3.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本人,这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毕竟有谁比他本人还了解案件情况呢?

一般来讲,律师通过第1.2之后就会对案件行程个初步认识,这样可以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针对性提问,更好的了解案情。

会见过程中律师会向其了解何时参与案件,何时被抓捕,侦查机关问过他一些什么内容(他如何回答的),问过他几次,由于让他辨认什么材料确认什么材料,或向他出示过什么证据等等。

4.还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上面几个途径了解案件后,通常律师会对案件有个大致的判断案件,这样还可以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了解尽量多的信息。

经过这些就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见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


广州花都程律师


这个问题确实问的很好,其实这也是目前困扰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在侦查阶段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辩护?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查阅全部卷宗。说实话,这个立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人权的属性是有一些矛盾,因为之所以这样立法,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减少侦查机关侦查的难度,是为了方便打击犯罪。要知道其实刑事律师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提出异议,而在侦查阶段由于根本不知道固定了那些证据,这直接导致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的关键时刻例如批捕阶段与承办检察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更不要说与公安机关交流法律意见了,那就更难了。

既然制度是这样设计的,但是作为一个称职的刑事律师,也是要迎难而上的。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另外就是知晓案件的证人。我个人的经验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通过聆听当事人描述案件事实以及陈述接受讯问时回答的问题,对于案件基本轮廓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会对公安机关主要固定的证据方向有一个把握。通过以上初步核实,对于一些案件,律师要勇于发现侦察机关遗漏的有利于你当事人的证据。虽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这个机会,但是一旦你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了这些机会,如果自己可以取证的,要勇于取证,如果自己无法取证的,要第一时间和侦查机关沟通,要求侦查机关固定相关证据。我个人觉得,不要放过一丝一毫的对你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是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即使这些证据可能看起来与案件关联性不强,也不要轻易放弃,因为有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固定,后期将丧失取证的机会,那么当你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几乎全是不利于你当事人的证据时,怎么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呢?

以上是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以及自身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一些经验,当然为了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更好做法是改变法律的规定,即将律师阅卷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例如规定在提请批捕前律师就可以阅卷。


张超律师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法律工作者霍颜回


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很多工作比阅卷更重要,阅卷只是了解案情的一种方式,除了阅卷外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具体指的是从刑事拘留到移送起诉阶段,一般侦查机关多为公安机关,但是如果涉及到贪污受贿的案件侦查机关则为检察院的反贪局,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安局侦查)辩护律师确实无法阅卷。只有当案子起诉到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才可以去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

那么,辩护律师在没有看到案卷前,是如何了解案情的呢?

首先,辩护律师一般都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接受委托,故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方面是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的。

当然,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于案情并不是很清楚,除了知道涉嫌的罪名外(一般侦查机关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送达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及羁押场所);

其次,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来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时,除了律师有权会见外,其他人都无法会见(包括其家属)。所以说,辩护律师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

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主要内容有:

1、涉案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行为);

2、已做的讯问笔录(次数、问答内容、回答的真实占比、多次回答的不一致次数);

3、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有无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有无诱供等)

4、能否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证人等)

5、能否提供有利于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有无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有无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基本证据等)

6、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案情线索(有无掌握立功的线索等)。

最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积极与案件的承办人员沟通和联系了解部分案情。

虽然犯罪嫌疑人在大部分情况下跟辩护律师说的案情都为实情,但是确实也有小部分的犯罪嫌疑人会担心一旦告诉辩护律师实情后,辩护律师会打退堂鼓,不愿意为其辩护。故会对辩护律师也进行撒谎。(陈律师就遇到过犯罪嫌疑人在前两次会见时对我撒谎的情况,后来戳破其谎言才不好意思的解释是想看这样说能否说得过去,主要还是心怀侥幸)。无论如何,犯罪嫌疑人的话也不能完全相信的,还是需要去和办案警官沟通,初步了解一下办案警官所掌握的案情。

当然,很多案件办案警官是拒绝和辩护律师沟通案情的,这个还得讲究一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否则容易引起办案警官的反感,得不偿失。


陈豪俊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但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不能了解案情。方法其实很多。

一、 通过家属了解案情

家属在委托辩护律师时,律师可以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部分案件的家属对于案件情况是有一定了解的。我曾经办过的一个组织卖淫案件中,侦查机关是上门抓人带走。家属在委托律师之前就已经多方了解情况。了解到嫌疑人被抓之前其他同案犯已经被抓,嫌疑人事发的基本情况。

二、 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可以向嫌疑人了解到案件情况,以及嫌疑人之前给侦查机关做的笔录。根据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给侦查机关供述的笔录。可以分析判断、选择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等辩护策略。

三、 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当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出于侦查需要,能透露的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有限。但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仍然可以据此分析、推测、判断得到一些有用的案件信息。

四、 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的途径不一而足。例如某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警方会及时发布通报。又例如某些系列案件(走私、套路贷、传销等等),网上会有相关新闻报道。例如南宁最近开展的“烈焰行动”,网上都能找到相关报道。辩护律师据此可以推测出一些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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