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大咖指點。如果現在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算是故意殺人罪嗎?

普通小市民4444


我覺得疫情期間先不說殺不殺人 就扯掉別人口罩就已經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了 如果是主觀意識扯掉他人口罩導致他人得了肺炎並治好了就構成其蓄意謀殺他人未遂 如果沒治好死了 就構故意殺人了 個人觀點


笑盡滄桑000


故意殺人罪是指出於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通過非法手段影響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很顯然其目的並不是直接剝奪他人生命,所以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我們來探討一下,故意摘掉他人口罩可能涉嫌的幾種罪名,第一種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這個罪名,要求的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隨機摘掉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口罩,並且犯罪嫌疑人自身應該感染了病毒,可能造成病毒的傳播。類似的行為,就像有的感染者在電梯裡將物業提供給大家摁按鈕的紙巾汙染的情況。

第2種情況是病毒感染者摘掉一個人的口罩。這種情況因為被侵害對象是一個人,所以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涉嫌的是故意傷害罪,因為目的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這種罪名判刑就相對輕一些了。

第3種情況是尋釁滋事罪適用這個罪名的情況是一個健康人出於惡作劇的目的,故意摘掉他人的口罩,造成他人恐慌。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罪名的前提一定得是作案者本身是健康人,就像有個大媽在電梯裡朝電梯按鈕吐口水是一個道理。


律師獨角獸


這得看當時的具體情況,要知道故意殺人罪是結果型犯罪,只要你客觀上造成了對方死亡的後果,或者有可能造成對方死亡,並且主觀上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故意,都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2月21日,山東威海發生一起顧客打架事件。一名正在超市中購物的男子突然揮拳毆打向2名女子,男子在揮拳時,嘴裡不停地質問女子:為何抓我口罩?為何抓我的口罩?

事後有網友認為在這個非常時期,摘人口罩就等於故意殺人。

當然這事情是一場悲劇,雙方都很不剋制跟理性,在公眾場合肆意宣洩自己的負面情緒,女方不應該隨意扯掉男子口罩,男子也不應該動手打人。

單從女方抓扯口罩這個事情來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不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首先口罩並不是男子的生命維繫裝置,離開口罩後男子就會導致死亡結果。其次即使放到最極端的場景,比如現場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說假如這名女子就是新冠肺炎患者,她自己知情,而且摘掉口罩是為了便於自己將肺炎傳染給對方,存在主觀故意。那麼即使男子因此感染了肺炎,女子也只能被認定為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傷害罪,因為新冠肺炎不是必然死亡的惡性疾病,其致死率也就2%左右,所以不可能以此認定為故意殺人。

非常時期,大家還是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畢竟每個人都是憋在家裡太久,而且很多人還因此失去了經濟來源,肯定都是一肚子邪火。但現在一切都在好轉,前方已經看見了曙光,這時候千萬不要把這些積蓄的負面情緒用極端方式宣洩,害人害己不說,還被網友看笑話。

疾病沒有把我們打倒,結果我們自己把自己打得一臉血,不值當的。


鹹魚茶館


如果單論昨天這則女子因為摘男子口罩而被男子毆打的新聞,單看女子的行為,現在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一般來講算不上故意殺人罪(請大家先看完本回答再評論)

刑法上的任何罪名都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下面結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簡單談一下摘口罩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

主體要件:

14週歲以上可以認識和辨別自己行為的自然人,殺人時不滿14週歲,現在來講一般是令家長嚴格管教,積極賠償受害者,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持有殺人的故意。這種殺人的故意一般要結合具體的證據加以認定。不是說行為人說自己不是故意殺人,他的行為就不是故意殺人。舉個例子,比如說甲乙約定決鬥,拿槍射殺了乙。此時甲辯稱自己時不小心走火才致乙死亡就是不成立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一般來講,這種摘掉陌生人口罩的行為從客觀危害程度來說,還不至於導致被摘口罩者的死亡後果。退一步講,假設行為人真的抱著殺人的故意摘掉了對方的口罩,那麼這種摘口罩的行為也很難被評價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犯罪未遂的行為要求必須是“危害行為”),最終行為人不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而是與故意殺人罪無關。

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不再贅述):

危害行為至少要導致行為人有死亡的危險,而摘口罩最多會導致的是病毒傳染,一般而言在刑法上評價不到有死亡的危險。

  • 不過,這種公共場合大吵大鬧,尤其是還在疫情尚未退去的緊要關頭之時因為一些小事就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摘掉對方口罩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該女子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是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摘掉口罩導致該人會有感染病毒風險的,行為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該人本身為病毒疑似攜帶者,則行為人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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廌法驛站


口罩又不是呼吸機,還到不了沒了它就可以決定生死的地步,不但不會是故意殺人罪,就連個刑事都不夠。首先對方在行為上構不成故意殺人,雖然我們重視口罩的重要性,但誰也不會把摘人口罩與故意殺人聯繫到一起,這是起碼的要素和常識。

另外還要看摘口罩的行為是否真正有殺人的主觀原因,我們都知道,口罩的作用是防控病毒,作用是在防護,摘了口罩不等於會帶來必然的感染,更不會直接導致死亡。

這幾天,威海一名壯漢超市爆揍兩名婦女的視頻火了,雖然兩名女人捱了打,卻沒有引來網友們的同情,反倒招致罵聲一片。原因是男子和兩名女子在超市結賬排隊時發生了觸碰,兩名女子嘴巴不太乾淨,男子一直都忍著,後來女子一下把男子的口罩給扯了下來,直接激怒男子遭到錘擊。

在非常時期,尤其在超市這種公共場合,貿然撕下人家的口罩是不明智的,很容易引起對方的恐謊,在疫情未完全清除之時,人家本來就是冒著風險出來購物的,把口罩當成了安全防控的唯一利器,你這個時候撕人口罩,捱打也不怨。


元芳有看法


我看到很多律師說,扯掉一個人的口罩並不構成殺人罪,因為扯口罩的人本意不是想殺人。又說只有對不特定人員扯口罩才是危害公共安全云云。我只能說這些傻逼律師可能對法律有研究,對防疫根本一竅不通。簡單來說,防疫期間,扯口罩即是故意殺人,同時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你把別人口罩扯了,就是增加別人感染的幾率,怎麼不是故意殺人了?如果戴口罩的人本身是確診人員,扯完口罩後他的病毒在超市傳播,怎麼就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了?


子夜大排檔


我不是法律大咖,就這件事兒,我想談談我個人看法。如果在平時所摘掉別人的口罩不應該算什麼大事兒,但如果在非常時期或者特殊時期就不一樣了。明知道周邊有傳染病毒,還故意去做就涉嫌犯傳染病防治罪,後果嚴重的應該受到刑事處罰。不應該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而摘口罩的行為不一定造成對方死亡。所以不能算故意殺人罪。

個人看法。


關寶慶1


其實殺不殺人罪我覺得不是我們探討的事。法律自有判決。但這個在公共場所公然扒人家口罩。是不對的。這和摘是不一樣的。試問一下你們誰每天回家了沒洗手扒口罩?洗手洗手強調了好多了。但她沒洗手扒人家口罩手肯定碰到人家口鼻。甚至眼。那麼從這個新冠病毒的傳染要素裡。這女的把人家有可能感染的全部要素全用到了一個人身上她想幹什麼?握手都不敢的現在。你把手往人家臉上糊。哎你說她不是有心誰信?現在誰看見隨地吐痰的人不像他那這把槍道處掃射?什麼情況下說什麼事。我希望。這男同志家裡安排好了。一家只能出來一個人,肯定是抵抗力強的出來。男人揹負責任多。家裡有老人小孩。他感染了。那一家子也全感染。你扒人家口罩手碰了人家口鼻人家回不回家了。人家知道自己感染沒?那不就是個隔離14天。你扒完人家口罩你沒事你回家了。叫我說當時就揍的她輕。


凡人63322919


2月21日,山東威海大潤發世昌店,兩女一男在排隊時發生爭執,疑因男子被女子抓掉口罩,隨即對兩名女子其大打出手。

有的網友評論:“非常時期,為什麼扯別人口罩,說重點這有可能是剝奪他人生命。”但這個子女摘掉男子的口罩,能算是故意殺人罪嗎?

這個顯然是不太可能將其納入到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以此對其進行定罪量刑。別的不說,就當時所處的環境來說,確實很難說女子的行為會有給男子帶來生命危險的緊迫性。從客觀上來說,女子扯掉他人口罩確實有可能給他人帶來風險,但畢竟男子並沒有因此感染病毒或其他嚴重性的後果產生。所以對於女子的行為更多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男子現在因為毆打他人而涉嫌範圍被採取強制措施,但對於該女子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葉律師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罪要求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疫情期間,故意摘掉他人口罩需要區分情況對待:

第一,如果摘口罩者明確知道自己是確診患者,且在摘掉口罩後,又對該人實施了傳染的方式,​其明知自己的上述行為可能會造成被摘口罩人也患病,卻仍實施上述行為。

我認為,無論最後該人是否被確診,這種方式可能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為患病不一定意味著死亡),至於確診與否只與故意傷害罪既遂、未遂相關。故意傷害也存在爭議,就是若被摘口罩人患病,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第二,如果摘口罩者明確知道自己是確診患者,且在摘掉口罩後,隨意對多人實施了傳染的方式,​這種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摘口罩者不是被確診患者,只是出於玩笑或者玩鬧的目的去摘特定人口罩,可能不會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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