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闖疫情防控卡點 尖山公安分局依法查處兩人


強闖疫情防控卡點 尖山公安分局依法查處兩人

盡責,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然而部分群眾卻置防疫規定於不顧,不遵守規定,不配合核查,我行我素、任性妄為,併為此付出了代價。


盡責,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然而部分群眾卻置防疫規定於不顧,不遵守規定,不配合核查,我行我素、任性妄為,併為此付出了代價。

2020年2月21日17時許,在尖山區南市區17號地塊防疫卡點,張某強、梁某忠酒後在明知政府防疫期間不允許外出的情況下,強行要去17號地塊朋友家喝酒,並對防疫人員謊稱在17號地塊居住。在無居民出入證的情況下,不聽工作人員勸返,在17號地塊防疫卡點逗留並謾罵工作人員,同時梁某忠出行未佩戴口罩,在工作人員提供口罩後亦拒不佩戴。

雙鴨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富安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張某強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梁某忠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梁某忠罰款200元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給予梁某忠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200元。

民警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疫情面前,我們都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提高自己的疫情防控意識,遵守人民政府發佈的各項緊急決定,在途經疫情防控卡點時,自覺接受檢測,並做好相應安全隔離防護工作。

強闖疫情防控卡點 尖山公安分局依法查處兩人


2020年2月21日17時許,在尖山區南市區17號地塊防疫卡點,張某強、梁某忠酒後在明知政府防疫期間不允許外出的情況下,強行要去17號地塊朋友家喝酒,並對防疫人員謊稱在17號地塊居住。在無居民出入證的情況下,不聽工作人員勸返,在17號地塊防疫卡點逗留並謾罵工作人員,同時梁某忠出行未佩戴口罩,在工作人員提供口罩後亦拒不佩戴。

雙鴨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富安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張某強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梁某忠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梁某忠罰款200元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給予梁某忠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200元。

強闖疫情防控卡點 尖山公安分局依法查處兩人


民警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疫情面前,我們都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提高自己的疫情防控意識,遵守人民政府發佈的各項緊急決定,在途經疫情防控卡點時,自覺接受檢測,並做好相應安全隔離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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