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重大建設項目及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違建,依法查處

“城市發展離不開一個個高品質的重大城建項目,我市對重大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零容忍”依法拆除,不僅是加快推進項目建設的落地,更是為城市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築牢支撐。”4月11日,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吳文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我市執法部門查處重大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政行為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吳文雯律師解說,重大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我國《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吳文雯律師介紹,查處重大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違法建設的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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