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优惠政策及建议

一、增值税

(一)免税政策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1)企业经营业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的,疫情期间,建议积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企业受此政策影响,比如日常员工差旅、快递服务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适用免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企业取得的返岗稳岗政府补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留抵税额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特殊业务增值税处理

1、企业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防疫用品用于工作的,应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发给员工,不是用于工作时使用的,应属于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免税政策

企业取得的返岗稳岗等政府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2019 年第 45 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1)各地政府加大返岗稳岗等政府扶持补助力度,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积极申请相关补助。(2)返岗稳岗等政府补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支出时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1)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直接捐赠医院: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企业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3、购买防疫物资无发票:(1)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户)购进口罩,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 500 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3)从境外购进口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取得发票)。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企业购买防疫物资无法取得发票,除单笔500元以下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企业捐赠年度,企业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三年内)税前扣除。

(三)亏损结转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三、个人所得税

(一)免税政策

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对于企业员工参与防疫工作,也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建议每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并附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

3、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税前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1)企业应及时提醒员工,个人捐赠个税扣除政策,提醒个人申报税前扣除。(2)由于年初适用税率较低,捐赠支出抵税不明显,捐赠税前扣除时,建议选择年度最后几个月办理。

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四、社保

1、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

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政策可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将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企业财税处理注意事项:企业应积极了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征的办理流程。

2、公积金缓交及降低缴纳比例

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交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前提下,可在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的比例。

3、关注申请稳岗补贴

国家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返岗及稳岗补助政策,企业应密切关注,积极申请。

五、企业融资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3、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

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贷款利率及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疫情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优惠政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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