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现在在医院抢救。这算不算是工伤?

放下浮躁


到底人不认定为工伤,不能单从表面进行认定。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条例中虽然说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但事实是,员工确实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伤害,就要从员工的工作时间,性质,以及其他的客观情况去进行分析了。

所以说楼主的提问,并不能从员工是自己骑车摔倒而立刻判定为——不是工伤。


类似这种案件的确还有很多,其中出现过某地方在出差过程中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也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是不是工伤,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要根据客观情况,和不同地方的社保部门的处理方法。


花半仙


过来人用亲身经历告诉你,不算。

14年冬天,单位同事夜里加完班回家,在途中电摩摔倒,骨折,后来我帮他办的所有手续,因为是行政单位,先去了当时的人社备案,人社查了相关条例后明确答复,不能算工伤,因为这是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引起的意外事故。当时他不甘心,又去了交警大队问情况,这边也无法出具证明,最后不了了之。

后来,我研究了一下,原来条例的确是这么说的,人家做的没毛病。条例规定: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二是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三类交通工具的事故伤害。

你对照的看一下,就知道不符合条件,因为意外是自己造成的,非他人要素,再者,不是这三类交通工具造成的。

只能说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安全设施,有备无患。


莫念


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必须要符合以下情形,才属于工伤。

一、“上下班途中”必须符合3个条件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但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成立。

1、上下班为目的;

2、在合理时间;

3、合理路线。

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拐了一个大圈去市场买菜;或者上下班途中,去朋友家喝茶聊天了1个小时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等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题主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满足上述3个条件。

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 法释[2014]9号)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同时,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文书、事故现场示意图等材料。

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报交警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就不能认定工伤,只能以人身伤害赔偿方面起诉相关责任人或用人单位。

综合上述,“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必须符合上述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缺一不可。由于骑电动车摔倒你责任是自己,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近亲、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和谐劳动关系,曾担任6年劳动仲裁员,专注于劳动法律法规,欢迎大家交流与关注。


和谐劳动关系


不请自来,莫怪莫怪🙏🙏🙏

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算不算工伤?我的观点是:能不能认定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法条:

一、在上下班途中:①在合理的时间内往来于工作场所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②在合理的时间内往来于工作场所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合理路线;③在合理的时间内,合理的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例如接送小孩、买菜等。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关于责任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三、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要想认定工伤,在摔倒时,要及时报警,并且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上确认非本人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 初次诊疗资料、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证明复印件(提交工伤认定时需要与原件核对);

  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

  5. 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二、工伤认定的一些重要时间点:

  1. 用人单位需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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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是工伤。其原因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定为工伤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二是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三类交通工具的事故伤害。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做了更为准确、合理的界定,但也没有突破上述两类情况。

其次,你提到的情况是:上下班途中,这符合工伤认定的场景条件;但是“骑电动车摔到”的受伤状况,是个人单方、自己摔到,既没有事故的另一方、更不是条例规定的三类交通工具造成。也就是说,你说的情形,是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算是工伤的。


周律师工作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所以,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如果题主说的情况是自己在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规定的范围内。

当然,如果是被机动车撞伤,性质就不一样了。如果有这种情况,应该立即报案,交警部门会开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本人若负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申请认定工伤,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都可以申请。

简单来说,要界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主要就是看责任主体是不是自己,如果主要是自己的责任导致了事故,就不能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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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不是工伤?我们先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键词:上下班路上、非因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

那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问题,首先,上下班路上这个条件满足了,其次,非因本人主要责任与交通事故这两个条件是否满足呢?

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来认定的,自己骑电动车摔倒的情况,一般没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即使有,那也是员工自己全责,毕竟是单方事故。

而我们说了,交通事故必须是”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即无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才可以。主要责任和全责都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的。

所以,上下班骑电动车摔伤不属于工伤范畴。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上下班路上自己走路摔倒了,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之前有个案例,一员工在上班路上,在地铁站被拥挤的人群踩伤,社保部门也没有认定工伤。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知道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具体规定,很多人还是模糊不清的。以为是要上下班路上受伤就是工伤,这是错误的认知。

实际上,工伤认定是社保局的事情,不是用人单位的事情,即使用人单位认为是工伤,社保局不予认定,员工也没法得到工伤待遇。


济南律师柳为为


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第二篇:工伤认定实务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文秘君主


有个朋友的公司员工下班途中骑电单车自己跌倒抢救无效死亡了,交警判定书是员工全责导致自己跌死,到社保局报案申请工伤认定才知道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的


志伟101


有可能算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你提到的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骑电动车摔倒也算是交通事故。并不只是需要两辆车相撞才算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

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看产生的交通事故属不属于本人的主要责任,为了避让违章的车辆摔倒、自己走神摔倒、道路问题摔倒...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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