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各方面看,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别

私募基金是一种金融创新活动,近年来呈繁荣发展的势头,而与此同时也有大量私募从业人员因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

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

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

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套用私募基金的这种形式,原因在于私募名头给了企业募集资金的正当由头,其中有太多的“擦边球”可以打。本文将从5个点来分析:合法的私募基金行为与非法的集资类犯罪之间的区别。

从5各方面看,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私募投资基金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运用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划清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界,主要围绕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素来进行。

集资的主体不同

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而含有私募因素的非法集资犯罪,一般会成立公司或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私募在主体上容易混淆,尤其是在私募创新类的非法集资犯罪中。

募集的对象不同

募集的对象的资格上,《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的限制,除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法定合格者外,投资者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应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也限定了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即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果集资人数超过上述上限,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而非法集资行为指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从5各方面看,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别

募集的方式有区别

《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吸纳资金,往往采取大肆宣传的公开方式。否公开宣传推广是合法的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本区别之一。

投资额度是否有最低标准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人才能成为合法私募的投资人。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决定了其面向的是社会公众,且往往都不设投资门槛,来者不拒。

集资的项目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募集登记备案,是强制性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履行备案程序,是对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

从5各方面看,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别

在务实中,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行销售产品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发虚假产品,或者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亦有可能涉及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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