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文化工龄三十年。企业要求持证上岗,持不了证解除合同合法吗?为什么?

古老的火烈鸟


没有证件上岗。其中就涉及到具体是什么证件的问题。如果是因为没有健康证,那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还算是有法可依。如果是工作与餐饮业没有关系,这里可能就是本职工作的上岗证,如果因为自身教育文化背景的限制,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出具一份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以辅助证明。如果出具了这样的证明,而且已经和企业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且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是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的!有必要找个评理的地方去说道理论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诗词小雅


既然已经在单位工作了30年,虽然没有文化,但是从具体工作情况来看,单位肯定是认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的,不然也不会工作这么长时间。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肯定是要与时俱进的采取一些企业管理制度的更新。可能会产生某些劳资矛盾,这些矛盾到了无法调合的时候,只能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我们来看一下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照以上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劳动者没有相关情况,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给出合理的补偿,对劳动者来说也未必不是一桩美事,毕竟工作了30年,补偿款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老佬大佬


首先,你的明确劳动法,假如劳动者从事特种行业,必须持证上岗,否则转岗,要不参加培训取得证件。假如有劳动合同,企业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他会给你调换岗位。


小平安888


建议好好研究下劳动法,工龄三十年了,不是企业想炒就炒的。文化高低,总会有合适岗位的。


大陆最南端湛江


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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