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22号」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22号」


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采取个人申报、单位申报、群众举报、各方查报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集中筛查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筛查人员范围

在交通卡口、飞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以及复工复业企业等重点外来人员流入关口、场所、地点,“落地查人”,逐一筛查探亲返庆、节后返庆、旅游到庆、复工回庆等所有人员。

在发热门诊、福利院、养老院、宾馆、药店、开复工企业、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场所,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卫、小区出入口等处,逐一筛查所有的就诊者、旅行者、消费者、从业者、居住者。

具体对9类重点人员集中筛查:

1.到医院发热门诊、呼吸科就医的,或到村卫生室、乡镇医院因发热、呼吸系统症状就医的;

2.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的;

3.医护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4.养老机构护理与管理人员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儿童福利院、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参照养老机构执行);

5.公共区域服务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6.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与旅客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有发热及消化道症状的;

7.确诊病例行动轨迹中包含的公共场所有发热及消化道症状的工作人员;

8.复工复产、返程返岗人员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

9.有病例报告小区住户中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家庭全体成员。

二、筛查对象界定标准

凡是体温≧37.3℃,或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①呼吸系统症状(干咳、咳痰、鼻塞、咽痛、气促、呼吸困难),身体不适(乏力、肌肉酸痛、头痛、关节酸痛),消化道症状(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结膜出血;②近期有过发热史、重点疫区旅居史等界定为有风险人员;③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④到医院(含线上医院)、诊所或村卫生室诊疗的存在发热或上述临床表现之一的患者;⑤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等药品的人员;⑥其他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

三、筛查责任主体

铁路、公安、交通、民航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出入车站、高速路口、机场等地的人员筛查;县区负责对辖区内居民(村民)和宾馆居住人员筛查;社区网格员、社区卫生中心医生负责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等药品的人员筛查;所有医院(含线上医院)、诊所和村卫生室负责对就诊人员筛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筛查;社区与所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交叉的,排查工作由后者负责。市疾控中心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筛查密切接触者。

四、处置方式

通过测温、流调、看病、购药等方式,对各环节、各类人群进行跟踪筛查,发现的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筛查责任主体务必依据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报告给县区政府,根据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具体情况,由县区卫生部门派专用车辆接送至隔离场所或医院,进行留观、诊疗。

五、严格履行主动申报义务

凡是从其他地区返庆、来庆人员,本地居民一律在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进行信息报备登记,自抵庆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至少14天;非本地居民(包括旅游者、务工者、探亲者等人群)要主动向相关筛查责任主体(依据本公告第三条)报告,交由发现地政府,按程序履行隔离义务。

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要主动向所在县区卫健局申报,及时接受诊疗。如隐瞒不报,导致他人感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城乡广大群众举报

在举报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时,要说明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的姓名、住址、症状等情况,举报线索经查实诊断为确诊病例的(不含已登记的确诊病例),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者。

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到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筛查工作中来,尽最大限度发现、尽最大努力查出潜在风险者和传染源,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观察、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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